- 索 引 号:cz0000000/2019-14865
- 成文时间:2019年02月15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2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9]4号
- 主 题 词:国有土地 基准地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已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经2019年1月7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治市主城区、潞州区马厂区、故县区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二、宗地出让、转让地价要参照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三、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长政发〔2014〕65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长治市城市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范围
3.潞州区故县区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范围及基准地价表
4.潞州区马厂区国有土地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范围及基准地价表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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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