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治市储备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理办法。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长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长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长治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2) 决定启动或结束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3) 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 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 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 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
  (2) 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4) 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5)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6) 负责《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7) 负责粮食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8) 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价格干预。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做好铁路运力调度和电力保障,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4) 市公安局:维护粮食加工、调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5) 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疫情,确定因灾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6) 市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县乡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县乡公路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协调征用运输车辆。
   (8) 市农业委员会: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努力增加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品质,有效保障市内产需基本平衡。
  (9)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0)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储备粮的数量足额。
  (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粮油生产、销售、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除,组织查处粮油生产、销售、餐饮环节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粮油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负责在符合贷款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3) 长治军分区:组织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协调驻临和友邻部队进行增援。
  (14) 武警长治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 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
    (1) 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 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的日常监测和走势分析。
    (3)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4) 通报灾情,确定因灾救助对象、救济粮品种。 
    2.4.2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主要职责:
  (1) 提出市级储备粮(含应急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并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
    (3)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组织应急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食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
    (5)负责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6)监督检查应急粮食加工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7)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8)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9)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10) 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
    2.4.3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主要职责:
  (1) 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 落实粮食应急物资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 落实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4.4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
    2.4.5 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长治军分区、武警长治支队、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2.4.6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
   (2)对应急所发生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
   (3)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4)加强产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
    2.5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和发改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 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Ⅱ级、Ⅲ级预警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3.3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粮食应急事件或应急状态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二级预警信息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响应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4.1.1 重大(Ⅰ级):在省内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并涉及我市,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较大(Ⅱ级):市内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一般(Ⅲ级):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与处置
  4.2.1 Ⅰ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按规定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 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1时、17时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 申请动用应急储备粮,包括应急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如动用应急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向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 落实动用市储备粮(包括应急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 制订动用市储备粮(包括应急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 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 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 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 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0) 向社会进行正确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11) 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3 Ⅲ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省指挥部。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指挥部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及时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同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4.3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较大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4 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市委宣传部要按照市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报请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分别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动用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市、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 总结评估
  重大、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 物资保障
  6.3.1 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市县(市、区)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在应急时有粮可用、有粮可调、有粮可供。
    (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 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市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级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都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组织好“国际粮食日”等活动,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原粮经过加工后的成品。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7.2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54 号)同时废止。
  7.5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应急预案。
    8 附录
    8.1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2 市粮食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1.附录1.doc
2.附录二.doc
3.附录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