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您好!根据《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住宅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一)娱乐场所;(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建房除外);(三)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四)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自建房除外);(五)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项目。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承诺书,已经承诺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等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