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您好!我市参保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

(一)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各分担0.15%,按月足额缴纳。2026年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费率由6.80%下调为6.65%,增加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0.15%。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每月在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医保缴费业务时,同步办理长护险单位部分缴费业务。起步阶段,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护险费,在单位部分缴费实收到账后,暂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后,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当年办理在职转退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年每月领取的个人基本养老金。费款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不足以扣缴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按规定缴纳。条件成熟时,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2028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同步缴纳长护险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筹集资金,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同步缴纳。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分担办法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费率从0.15%起步,5年内过渡到0.3%,即2028年、2029年费率为0.15%,2030年为0.2%,2031年为0.25%,2032年及以后年度为0.3%。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同步参加长护险,费率0.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8.30%下调为8.15%。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起步阶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收到账后,暂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后,由个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五)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参加长护险的,可跟从参保,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法定抚养人参保的,可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向医保部门提供人员名单,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无法跟从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由其监护人向医保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六)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0%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