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执法科室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科室予以更正,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四、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