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依申请公开的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提出投诉举报: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不通畅的;

(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受理、逾期不予答复的;

(七)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提供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  受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答复: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举报人)、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以及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或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

第九条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查实的,被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