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225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4

 

 

 

 

 

 

 

 

 

长治市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
        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进一步化解三角债,降低流通成本,缓解当期政府财政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是指与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合作,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出具的摘要记载应收账款债权增信情况以及流转过程中需要公示的重要信息的纸质或电子凭证(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不是有价证券。

第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是指具有政府最终还款背景并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机构认可的应收、应付账款申请人,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机构缴纳不超过20%的统筹保证金,经银行或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等机构签章增信,由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出具小额多份的纸质或电子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实现流转、融资、融货、抵付,缓解当期政府财政压力,最终缓解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第五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服务系统,加快完善基于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债权流转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全流程协同机制,达到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金融办、银监、保监、民银行等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二章 所涉主体

第六条 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是指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国有独资组建,提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登记、公示、让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七条 经依法登记,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和抵付,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转让、部分转让、连续转让及受让。

第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为本市辖区内的各类经济主体预留唯一的债权号,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相关主体提供开户、债权联名卡发放等配套服务,用银行账号绑定债权账号,实现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资金自动转入客户绑定的同名银行账户。

第九条 鼓励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与各地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等机构及其他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收账款债权流转领导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设立标准、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合作银行和处理重大争议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落实、业务推动、制定应用计划、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

第十一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对应付账款进行确认或提供到期付款承诺,支持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承诺到期支付、债权人回购等方式进行应收账款流转,支持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持有人融资、融货、市场主体间抵付或交易。

第十二条 对政府出资的相关项目,鼓励通过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方式实现政府延期支付,降低财务成本,进而减轻当期政府资金支出压力。加快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试点应用。

第十三条 设立引导资金,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提供变现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类经济主体,通过众筹等方式入股组建第三方投资公司,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增加变现渠道,获取经营收益。入股企业可通过股权质押,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盘活应收账款资产。

 

第四章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流转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应按照合法确认债权、促进债权给付、降低应收应付、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依法进行流转,得非法流转。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应协同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申请流转的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合同以及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初始债务人和初始债权人权利义务。此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后,可以进行应收账款债权流转、融货、融资、抵付。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办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登记公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办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办理质押登记,然后在中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公示后,在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系统进行转让冻结。

第十九条 鼓励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与各地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机构相互合作,探索互认以政府作为最终还款人或相互认可的银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保险签章增信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

 

第五章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兑现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应收账款到期前三天,最终付款人将款项打入回购账户,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用于兑付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金额,保障持有人到期兑现。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应采取必要的资金监管措施和结算手段,保障还款资金专项用于持有人到期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最终付款人不能按期兑付的,由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督促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代偿。不能及时代偿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系统启动统筹保证金应急预案,用统筹保证金先行垫付给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持有人,并协助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等机构追偿最终付款人。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参与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违约的,纳入政府采购及工程项目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参与主体就相关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领导组办公室投诉。领导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予以回复。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护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和抵付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扰乱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和抵付的市场行为。参与业务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等机构,分别由对应的银监、金融办、保监分业监管。

第二十五条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长治市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细则及《长治市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监管暂行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应用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任务,强化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联合成立监督小组,对长治市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审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举报,如涉及违法违纪情况,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个人,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