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23号)和《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及相关基础设施组成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工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优先和信号优先,加快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社会氛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绿色交通优先”和“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普遍服务、城乡统筹、文明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增加运力、拓展路网、优化结构为重点,以编制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法规、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行业管理为手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公共交通资源,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公共交通发展的补贴、补偿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公交都市”建设标准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协调发展,构建衔接顺畅、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优先规划、合理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快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快推进落实。
到2015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我市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公共交通“总量上规模、车型上档次、服务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的目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群众出行更便捷、更环保、更和谐。中心城区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到10标台,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0%,建成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大于50%,中心城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大于70%,公交车辆进场率、平均运送速度明显提高,中心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35%。
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县市区和城市群的公交体系以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公交出行分担率、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公交站点覆盖率、车辆平均运送速度、公交场站面积等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长治市周边县市区实现公交全覆盖,满足市域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等。要保持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随意更改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要高度重视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公交专用道、停靠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中“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的要求和晋政办发〔2012〕23号文件中“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新建、改(扩)建重大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财税部门要落实城市公交场站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相关规划及验收工作,确保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加快城市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体现长治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上党地方文化特色。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公益性事业建设,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公交场站、保养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三)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公交车,提高公交车辆档次和舒适程度,不断改善乘车环境和服务硬件设施。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应符合《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标准。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车辆,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实现城市公交车辆清洁化和燃气化。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DB14/T599--2011)的要求,积极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和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加快智能公交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要加强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智能化顶层设计,完善公共交通行业智能化建设架构,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数据标准体系和智能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库和公交IC卡收费系统、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等,提高运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公共交通服务的便民水平。
(四)推进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
积极适应市域城镇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大力发展城乡公交、城际公交、镇村公交,优化城市公交、班线客运、农村客运和旅游客运组成的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城市近郊区的城乡客运班线的公交化改造,扩大城市公交线网的通达深度和覆盖面。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与农村班线的功能与服务边界,构建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体系,实现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的有效衔接。
(五)加大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以公共财政为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并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保场和首末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车辆购置、环保车辆更新、公交补贴、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资金。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财政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与财政收入协调增长的机制,以保证公共交通资金的稳定投入。
(六)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
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经济补贴、补偿机制。财政部门要与交通运输、审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和开辟“冷线”等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要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在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扶持和经济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成人和学生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定期足额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七)制定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制和票价
市人民政府将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体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
(八)推进公共交通体制改革
依据201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并应优先发展国有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的精神,坚持城市公交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和城市公交经营权国家所有的原则,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严格监管之下的特许经营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大政府对公交事业的投入,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城市公交公司化经营、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国有主导的规模经营格局。
(九)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要切实维护公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公交队伍稳定。要建立公交企业职工工资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水平,保证公交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主体责任。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公交等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组,指导全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共同研究、部署、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公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
六、落实考核制度
根据晋政办发[2012]23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将按年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投入、年增长公交车数量、公交专用道建设、万人拥有公交车保有量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公共交通考核成绩优秀、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126号)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所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关指标情况进行考核,保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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