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判决书(2019)晋04民终947号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晋0403执453号,将马碧亮所有的位于长治市延安南路52号党校小区21号楼1单元1层3号的房屋过户至孙花兰名下。但被执行人马碧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权利人马碧亮名下的原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070816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依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判决书(2019)晋04民终947号和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晋0403执453号,将马碧亮所有的位于长治市延安南路52号党校小区21号楼1单元1层3号的房屋过户至孙花兰名下。但被执行人马碧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权利人马碧亮名下的原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070816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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