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及《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6]43号),结合《长治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面推进2016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省环保工作会议关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要求,以防治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为重点,以“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为抓手,以国家环保部约谈的“三个主要问题”为着力点,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14个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同比2015年分别下降3%、4%以上,14个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2016年8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等13家国家环保部挂牌督办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
  三、重点任务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1个方面,共计42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 严禁审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 结合“去产能”有关要求,加大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研究提出产能退出的规模和时间表,并组织实施。(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3. 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退城进园(市经信委)。所有洗煤、储煤、储沙、石料等企业从主城区范围内全部退出(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且暂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重污染企业,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厂区及周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工作方案,限期解决固定源排放以及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加快推进新增风电装机规模19.8万千瓦前期工作,在前期手续完备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报省发改委核准。其中,长子县仙翁山电厂5万千瓦,长子县石哲电厂9.9万千瓦,平顺县阳高电厂4.9万千瓦。(市发改委,长子县、平顺县人民政府)
  (二)清洁生产
  5.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7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6. 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市发改委)。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选率稳定保持在70%以上;监督和指导全市煤矿、储煤及洗煤企业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任务,无组织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市煤炭局)
  7.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油品质量(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积极开展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升级准备工作, 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8. 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达标排放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市环保局)
  9. 组织实施主城区城中村燃煤土小锅炉洁净焦替代工作,制定出台主城区《城中村洁净焦替代实施方案》,明确制定财政补贴方案。(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0. 加快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工程进度,加大电力供应和燃气管网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污染较重的重点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地热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使用洁净焦,减少原煤散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1. 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2016年完成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万千瓦机组、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12. 完成晋鑫煤焦有限公司等19家焦化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按照新标准对各个工序进行提标改造,做到所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淮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改造,按照行业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放口进行提标改造,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3. 全面完成火电、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开展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专项检查。(市环保局)
  14. 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95%以上的工业企业堆场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市环保局)
  15. 在常规污染物防控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清单。在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稳步推进《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2016年底项目完成率累计达到80%,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氧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并组织全市培训。(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6. 依法打击非法私挖滥采行为;对全市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市国土局)。加大对已关闭的废弃矿山,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7. 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地扬尘控制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市住建局)
  18.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市住建局)
  19. 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同比上年增加6个百分点,达到70%。(市住建局,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 严禁道路运输车辆抛洒行为。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必须采取防尘、防抛洒措施,对不按规定随意抛洒物料及渣土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21. 创建省级保洁示范街和容貌示范街各3条(市住建局)。潞城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50%及以上(潞城市人民政府)。
  22. 对全市域内道路加大路巡路查频次,保证路面尘土日巡日清;发现路面出现坑槽及时修补,做到坑槽修补不过夜,确保路面平整畅通;对国省道两侧路肩存在的土壤裸露部位全部硬化或绿化;对道路扬尘严重的重点路段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取得明显效果。(市公路局)
  23. 在主城区试种常绿草坪6000平方米,补植草坪73000平方米,补植各类苗木5000平方米,有效减少裸地扬尘。(市园林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24. 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其中黄标车11229辆,老旧车待省政府下达淘汰任务后完成(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扩大黄标车和无标车禁行、限行区域,并对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黄标车、无标车和超标车进行查处,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市交警支队)
  25. 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2016年6月底前实现省、市联网运行。(市环保局)
  26. 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80%以上(市环保局)。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
  27. 对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转入本市;对环保检验不合格或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手续。(市交警支队)
  28. 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市住建局)
  29. 完成主城区50辆电动公交车的置换任务;主城区内运营的公交车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行绿色出行,投放公共自行车2500辆,覆盖城市核心区20余平方公里。(市交通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30. 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及以上,建成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市住建局)
  31.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建局)
  32.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经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且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市住建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33.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大气环境管理
  34.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启动市县两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 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长治市部分。在《规划》实施后,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时间表、路线图以及重点任务等,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环保局)
  36. 确保长治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预警发布率至少达到60%以上;按照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7. 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不含国家直管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市环保局)
  38. 制定本地区禁烧秸秆方案,将责任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落实到人,坚决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发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拓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通过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技术,积极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市农委)。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市环保局)
  39.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市环保局)
  40.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各有关单位)
    (十一)其他
  41. 在主城区范围内有效控制露天烧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或以“啤酒节”、“消夏晚会”等名义摆设露天烧烤摊点。取缔无证经营和证照不全的烧烤店,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烧烤店,应统一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食药局)
  42. 主城区内餐饮单位一律改用清洁能源;中型以上餐饮单位(经营规模在150平方米以上)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新申办的、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市食药局,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进一步强化各司其职、联动配合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2016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6年度的行动计划,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部门以及任务清单,6月15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强科研支撑
  充分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技术单位,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臭氧污染以及原煤散烧污染等问题,开展清单调查、源解析、防治技术及控制政策研究等;针对扬尘污染的突出短板,强化管理手段创新研究;针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二级的现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关研究。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中央、省及市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