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长治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长治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稳步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分清政府、企业的举债偿债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通过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在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有效控制政府总体债务水平、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增强政府债务规划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盈利预期较强、前期工作比较成熟的PPP项目先行先试,激活社会投资活力。试点项目应为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的项目,投资金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合作期限为10至30年。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推广运用PPP模式要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进行匹配,要制定中长期开发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确保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
  (三)互惠共赢的原则。按照“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实现三方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确保社会资本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经营,又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四)风险分担的原则。在风险和收益对等前提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按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诚信合作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开透明的原则。在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依法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方法
  (一)科学选择适宜项目。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政府可以采取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推行运用PPP模式。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也要积极引入PPP模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探索纯公益性项目及土地开发利用与PPP模式结合的途径。
  (二)努力化解存量项目政府性债务。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三)大力提高新建项目决策科学性。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运作方式。
  (四)合理确定运作方式。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LOT(租赁-运营-移交)、BBO(购买-建设-运营)、O&M(委托运营)、MC(管理合同)等,不包括BT(建设-移交)类型。
  (五)规范选择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要通过采购机制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合作社会资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要求,规范合作伙伴选择程序、方法和准入门槛,加强对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不得对非公有制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本实施方案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六)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作用。财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充分借助各类专家和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专业优势,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中介机构选聘时,可从省级专家机构库中选择,服务价格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不得限制未入库合法咨询机构和专家投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财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要积极提高自身能力,在积极协助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咨询服务的科学性、中立性。
  四、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
  项目筛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征集潜在的PPP项目。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选择,向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提交《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备选项目,筛选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承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实际或预测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允许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合作期限低于10年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项目入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PPP项目信息平台的管理,通过筛选的项目要录入平台(www.cpppc.org),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启动项目PPP模式运作。通过省级审核同意的项目列为储备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的,列为示范项目。
  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政府出资、付费、授予项目经营权、提供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也是PPP项目采购定价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根据筛选结果向政府申请进行项目评估,政府批复同意进行项目评估的,发起方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项目发起方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后,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要求,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其中定性评估应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模式相比,能否增加有效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估主要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采用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要求,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补贴等支出,严格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应重点关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政府付费或补贴等支出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确保财政的中长期可持续性。所有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进入项目准备阶段。
  (二)项目准备
  指定实施机构。政府应指定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应是政府或其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实施、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建立协调机制。政府应建立专门协调机制,由政府、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项目概况: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项目运作方式:根据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确定,优先选择能够实现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的运作方式,如BOT、TOT、ROT等。
  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合同体系: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监管架构: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除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审核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实施机构以文件形式报请财政部门进行实施方案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财政部门出具验证结论答复实施机构。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验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向政府请示,审核实施方案等文本。政府要建立联评联审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审核通过后,政府向实施机构出具《授权书》、《批复书》,并报请同级人大进行审议。
  (三)项目采购
  采购方式。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采取适宜的采购方式,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为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项目采购应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主要媒体发布项目信息、项目采购信息、项目需求信息、项目采购结果信息、项目合同文本等应公开内容,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签署。项目采购完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批项目合同,再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后的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合同须包括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要求制订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系统完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合同中的支付义务、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并逐步按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要求,将项目的政府补贴与政府资本投入、土地使用以及配套设施等进行统筹管理。
  采购监管。财政部门要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等规定执行,规范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机构要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四)项目执行
  设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项目产出和绩效要求、退出安排及项目移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各方签订的项目合同、股东合同应报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继承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PPP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立项等事宜,由项目实施机构配合项目公司负责申报,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项目服务。项目采购时,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
  项目合同执行。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确保项目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政府有支付义务的,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项目实施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当期支付申请,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由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确认。
  项目临时接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由临时接管机构接管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临时接管机构由项目原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报政府审定。
  (五)项目移交
  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的决策参考依据。
  (六)项目全过程管理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并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或新建公益性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资本以及项目其他参与方的培训,提升各方的法律意识、契约观念以及对项目合同核心内容和谈判要点的把握能力,充分识别、合理防控项目风险。对合同各方履约情况及PPP项目产生的问题,财政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成本费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依法公开。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重点推进领域
  (一)市政公用领域。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地下综合管廊、公交停车场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政府自建自管的存量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企业已是投资运营主体的存量项目,可按照PPP模式改造,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项目必须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领域。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湿地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为重点。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强化社会整体水污染防治能力,提高水污染防治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公路和公共交通领域。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住建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牵头分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公路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全周期管理,社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自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收费公路项目,政府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收费公路和公共交通的项目实施PPP模式所涉及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同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各项权益通过有效打包整合提升收益能力,以促进一体化经营、提高运营效率。对无收益来源或无法全覆盖的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优先考虑将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等可开发经营的资源作为政府投入。政府资源投入后,收入仍不能完全覆盖投资运营成本的,应通过申请财政补贴予以补偿。对符合中央交通专项资金投资补助范围的项目,中央予以支持。
  (四)水利工程领域。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等一体化建设运营。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五)养老服务领域。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鼓励将各级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
  (六)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由文化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七)教育领域。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完善和落实鼓励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办学模式创新。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领域,推动民办教育、现代职业教育及教育细分领域健康发展。开放民办学校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指导定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PPP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PPP模式的政策制定、项目储备、业务指导和信息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PPP模式,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履行财政对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管理职能。
  (二)加大政策支持。支持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项目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保险资金、专业投资机构资金等参与,支持金融机构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PPP项目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由其自身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不承担社会资本、PPP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鼓励PPP项目债券依法转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申报上级部门示范项目,争取国家级示范项目以奖代补政策支持、争取中央对项目转型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奖励,争取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PPP融资支持基金等政策扶持。
  (三)保障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依法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经省国土厅批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促进平等合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中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尊重并积极宣传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契约精神,严格兑现以项目合同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授权,打消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顾虑,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五)加强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PPP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培训PPP模式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营造推广PPP模式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借助、积极运用法律、财务、投资、保险、管理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力量,提升PPP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