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6-00101
- 成文时间:2016年03月15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5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6]17号
- 主 题 词:地方志 规划 纲要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长治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长治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6—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晋政办发[2016]4号),全面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和《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坚持正确方向,依法治志、全面发展、改革创新、质量第一和修志为用的基本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市情地情,积极开展资政育人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智慧和经验,为后世留存堪存堪鉴的记述。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两级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做好第三轮修志准备工作,实现市、县两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广泛开展市、县两级专志编纂,实现市、县两级地情信息网互联和资源共享,推进市、县情(方志)馆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提高履职能力,开创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三、具体任务
(一)市、县(市、区)志编纂
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继续组织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市、县(市、区)志编纂出版工作。
市志编纂出版《长治市志》。
县(市、区)志编纂出版《城区志》《郊区志》《长治县志》《潞城市志》《长子县志》《屯留县志》《襄垣县志》《武乡县志》《壶关县志》《平顺县志》《沁县志》《沁源县志》。
(二)综合年鉴编纂
到2020年,全面实现市、县两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做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市地方志办公室继续做好《长治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进一步提升年鉴质量。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在2016年实现年鉴覆盖率80%,2017年实现覆盖率90%,2018年实现覆盖率100%。
(三)旧志整理
进一步开展旧志整理和保护工作,以影印、汇刊、分类整理为重点。完成省地方志办公室旧志整理各项任务;整理出版市、县两级未点校出版的旧志版本;分类整理旧志资料,编辑出版市、县旧志资料汇编;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辑佚等工作。
(四)专志编纂
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要配合省地方志办公室做好旅游景区志和地名志的编纂工作;积极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部门和单位开展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的编纂。
(五)开发利用
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要结合实际,以编写简志、历史读物和开展专题研究等方式,挖掘地方志资源,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六)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
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志编纂的指导、管理和审查验收。
(七)地方史编写
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地方史和口述史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市地方志办公室要编写出版长治市通史(史话),条件较好的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出版县史(史话)。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口述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
(八)理论研究
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相关人员要参加省地方志办公室举办的各类研讨交流,总结首轮和第二轮修志经验,提高市、县志和年鉴编纂理论水平,为第三轮修志做好理论准备。市地方志办公室要继续办好《长治方志》期刊,发挥修志理论阵地、信息窗口和联系纽带的作用。
(九)信息化建设
到2020年,形成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的地方志网站集群,实现地方志资源共享,为党委政府提供信息支撑,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十)方志馆建设
启动市方志馆规划建设,不断增加馆藏数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县要建设县级方志馆。
四、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开展对全市地方志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编审出版工作,定期督促检查。
(二)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三)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主编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征集和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志鉴稿审查验收制度、出版报送备案制度,形成有利于地方志工作良性发展的制度体系。
(四)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匹配、同开展地方志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投入,配备地方志工作需要的现代化设施设备。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修志队伍。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县级新任负责人、志鉴主编的专项培训,实现修志编鉴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