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全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2016年度全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全市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农机局关于2016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验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四)《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五)《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4〕5号)、《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8号)
     (六)《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l6151—2008)
     (八)《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   
     (十)《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
     (十一)《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7—2014)
     (十二)《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8—2014)
     (十三)《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9—2014)   
     二、检验时间和方法步骤 
   2016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正检工作从5月5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一)预检、正检工作由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做好对参检机车的检修、调试、保养及“检验告知书”的发放工作。  
  (二)正检具体时间按照方案规定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上报市农机局监理所备案,正检期间市农机局监理所将派人对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检验范围和要求  
   (一)检验范围  
   1、凡2016年1月1日之前在农机监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农业机械,均要参加2016年度安全技术检验;2016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只进行初检(符合免检的除外),在核发牌证的同时,签发2016年度检验合格证,加盖年度检验合格章。并及时将已检机车的信息录入农机安全管理网络系统,检验报表于2016年11月中旬报送市农机局监理所。   
  2、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微耕机、卷帘机、机动脱粒机、铡草机等农机具扩大试点开展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继续对上述几种机械列入免费实地检验范围。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此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争取将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免费实地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我市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暂定每两年一次。检验标准按照《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和《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3、结合年检对到期的驾驶证进行换发,对有违章记分的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检验流程、项目、方法   
  1、检验工作的流程、项目和方法要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执行,上检测线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出具检验报告,并归档。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格填写说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采取人工检验的,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归档即可;采用检测线检验的,要将检测仪器打印的《检验报告单》与人工检验的其他项目而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同时归档保存。
  3、有关“交强险”事宜,仍按《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执行,对不上道路运输作业、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年检时提倡交纳“交强险”。鼓励各县市区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因地制宜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积极探索适合农业农村持点的农机保险办法。
  4、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42号)要求,取消农机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喷放大号和喷门字收费,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5、为全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性能,提高驾驶防护意识,确保夜间行驶或停放路边的安全,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拖拉机粘贴农机反光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监(执)发〔2010〕6号)精神,在今年安全技术检验时,继续推广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安全生产技术,推进国家标准的落实。
   6、为方便群众、服务农民,今年检验工作仍采取深入基层、进村入户、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的工作方法。凡参加2016年度检验的机车均要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由两名具有检验员资格的人员检验签字。对参加机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在夏收前检验完毕,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机收跨区作业证。对年度检验合格的,在行驶证副证上加盖检验合格章,有效期仍为一年,并签发全国统一的合格证。   
  7、凡达到报废年限和标准的农业机械,一律不予检验,并下发“禁用与报废告知书”,按照程序办理机车报废和注销手续。   
  8、对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机车,各县市区要下发“检验告知书”进行补检。
  9、移动检测设备使用有效期满的须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进行质量认证检测。
  10、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精神,落实好省农机局关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费非税收入缴纳部分的自动清分规定,检验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到山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分成专户。   
  四、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99号)文件执行。  
  (二)凡2016年参加年检的机车使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检验的,收费标准按使用检测设备收费标准收费,人工检验的按人工检验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对检验不合格的机车在复检时重复收费。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是实施国家法律赋予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确保“平安农机”创建取得实效的重要工作措施,同时又是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内容,农机检验工作已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2016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列入强化农机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制订年检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积极支持农机部门开展工作,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宣传发动到位、目标责任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跟踪落实到位和奖惩问责到位“八个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效率,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严格检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各级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规范检验程序。严格执行“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规定,做到人、机、牌、证四见面,严格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年度检验的同时继续做好农机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要对拖拉机所有人签订农机安全生产承诺书情况逐一核对,未签订的要补签,做到无一漏签。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检验质量与效果。年度检验期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农机部门,充实警力,加大农机车辆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力度,严格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营造年检氛围,提高农业机械检验率,保证每台农业机械都具备完好的技术状态,投入生产作业。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各级农机部门在年检工作中,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将农机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每个有机户、机手知情年检的法制性和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及收费等。年度检验期间,要按照“平安农机”创建“六个一”活动和“为民服务、争先创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标准,深入基层,充分利用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的组织带动作用,年检期间认真组织持证驾驶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农机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驾驶操作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驾驶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观念、法律意识,确实落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五)认真履职,熟悉掌握年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年检质量工作顺利完成。在年检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要集中开展对农机检验人员政策和标准方面的培训,重点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7-2014)、《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8-2014)和《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9-2014)等规定、规范和标准,认真按照法规和标准开展年检工作。
     农业机械年度技术检验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大,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检验方案、措施和办法,确保2016年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