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5-00294
- 成文时间:2015年12月15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5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96号
- 主 题 词:汽车贸易 发展规划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为促进和规范长治市汽车贸易行业健康协调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汽车贸易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商务部及省商务厅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长治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一、规划依据
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号)
3、《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
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7、《山西省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商建[2005]177号)
8、《关于开展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05]596号)
9、《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商建[2006]622号)
10、《长治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06年-2020年)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山西省有关汽车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为指导,以加强汽车贸易市场发展的宏观调控和优化市场布局为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逐步建立完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二手车市场交易经销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促进汽车贸易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
2、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
3、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4、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要与长治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结合长治市产业结构和交通、道路、居民消费水平等经济指标,设置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指标,合理布局汽车贸易网点。
三、规划对象、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对象:
1、汽车品牌经销商开设网点;
2、二手车交易市场;
3、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规划期限:2015年至2020年。
(三)规划范围:长治市13个县(市、区)。
四、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以提升现有网点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引入现代流通方式,支持新型业态发展,建立完善的汽车贸易市场体系为目标,调整和优化汽车贸易行业网点布局,建立健全新车及二手车销售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功能,重点加强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水平。
(二)具体目标。2015-2020年,全市汽车品牌销售网点规划120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30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规划5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划5家。
五、设立原则
(一)汽车品牌销售网点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设店铺应当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汽车品牌销售和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并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符合长治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竞争机制,拓宽市场服务功能。同时,鼓励现有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以方便消费者。
业态标准: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经营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交易大厅应在300平方米以上,车辆展示销售区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查验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功能。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新设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应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售后服务功能。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设立,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汽车保有量发展趋势,并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来合理布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运行。
业态标准:新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年拆解能力500辆以上,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 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28号)的有关要求。
六、设立程序。
新设立汽车贸易网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1、新设立汽车品牌销售网点,必须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2、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各县(市)区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确认是否符合《长治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本规划。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建设。
新设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二手车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3、新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各县(市)区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确认是否符合《长治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本规划。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招标新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项目。
组织当地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环保、监察等政府部门和拟建地基层政府、同行业企业、邻近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召开听证会,对新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通过听证会后,经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建设。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验收会,对建成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报送省商务厅批复。
七、措施保障。
商务部门是全市汽车贸易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实行监督管理。牵头建立二手车市场监管和报废汽车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汽车品牌销售网点、二手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打击查处非法拼(组)装、非法拆解、盗窃、抢劫机动车;地下非法交易及购买赃车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二手车交易的盗抢信息查询比对和技术检验;负责二手车交易行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调查登记和控制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车辆的转籍过户办理。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市场治安状况的监管,负责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及二手车交易后的转移登记,负责查处、收缴报废汽车,负责对报废回收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过程的监督。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汽车贸易网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垄断经营、欺诈消费者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负责新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评审批;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监管。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汽车品牌销售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汽车贸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附则
(一)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规划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自实施之日起长商建设[2015]50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