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长治市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以下简称 “全覆盖”)验收工作,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晋交重建〔2011〕560号)、《关于印发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指导意见和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施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重建[2011]346号),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1-2012年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69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和资料管理的通知》(长交建管[2011]23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是指纳入2011年至2012年全省街巷硬化工程计划,使用省、市、县补助资金的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街巷硬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覆盖”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合并的方式,在工程完工之后及时进行。
  第四条   “全覆盖”工程验收原则是:县负总责、部门联动、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省市抽查。市级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村数的50%,省级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村数的20%。各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做好街巷硬化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全覆盖”工程实行两年质量保修期制度,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预留工程造价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顺延两年。

  第二章   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全覆盖”工程交竣工验收按村进行。
  第七条   “全覆盖”工程交竣工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八条   “全覆盖”工程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工程量全部完成,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乡镇初验对工程质量确认合格。
  (三)质监机构已出具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检测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四)项目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第九条  “全覆盖”工程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乡镇组织初验合格后,由乡(镇)和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交质量鉴定检测申请。
  (二)质监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并形成质量鉴定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报交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测意见交项目法人。
  (三)项目具备交竣工验收四个条件后,由乡(镇)和项目法人向交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
  (四)经质监机构质量鉴定检测合格的项目,由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条   “全覆盖”工程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交通等部门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参加交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交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参加交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
  工程完工乡镇组织初验合格后,由乡(镇)向“全覆盖”验收委员会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
  交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鉴定,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否合格进行确认,形成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平面示意图、工程数量计算表、设计及预算、设计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督资料,协助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配合交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工程监理资料,配合交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质检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合同工程量是否全部完成。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工程档案资料。
  (四)检查街巷硬化工程是否设置和完善了排水设施。
  (五)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是否合格。
  (六)形成交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街巷硬化过程中对没有设置和完善排水设施的村不予验收,对于没有设置和完善排水设施的路段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交竣工验收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7,档案资料审查得分权值为0.3(其中规划设计0.15、招投标0.03、合同文件0.03、监督资料0.09),项目综合鉴定(评定)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项目档案资料审查合格且分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该分项工程即为合格。
  分项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项目档案资料审查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质量鉴定(评定)采用百分制。
  主要指标包括:宽度、厚度、强度(水泥路)、综合外观。在对各项指标检测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合格率得出工程质量评分,综合外观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值不得超过5分。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审查
  档案资料审查采用百分制,以项目(村)为单位进行审查。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照“一村一档”的原则,对工程资料归类入档,长期保存。
  档案资料包括:
  规划设计文件:平面示意图、工程数量计算表、设计及预算、设计批复。
  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评标资料。
  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
  监督资料:原材料试验、配合比、中间检测、监督指令等。
  档案资料审查综合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档案资料不得缺项,有缺项的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第十七条   检测单元:分别以每个分项工程作为一个独立检测单元。
  第十八条   检测濒率和方法:
  (一)长度:测距仪或钢尺丈量。
  (二)宽度:钢尺丈量,频率为每100米1处(点),但每单元检测总数不少于10处(点)。
  (三)厚度:钻芯检测、测厚仪检测或钢尺测量。检测频率为每500米1点(组),但每检测单元检测总数不少于5点(组)。
  (四)水泥路面强度:试块试验或回弹仪检测,每500米1点(组),但每检测单元检测总数不少于5点(组)。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指标鉴定评定标准
  长度:以实测里程为准,精确到米。
  宽度:单点(处)容许误差-2.0厘米。
  厚度:单点(处)容许误差-1.0厘米。
  水泥路面强度:单点(组)容许误差为设计强度的-0.05R
(R为水泥路设计抗压强度)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鉴定(评定)
  工程质量鉴定(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分项工程进行。
  分项工程以街道、巷道、通户道划分,但街道、巷道、通户道中路面结构类型相同的可合并为一个分项工程。
  主要指标包括:宽度、厚度、强度(水泥路)、综合外观,在对各项指标检测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合格率得出工程质量评分,综合外观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值不得超过5分。
  工程质量签定(评定)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街巷验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