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规定,从2011年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为切实做好全市参保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工伤函[2011]13号)的精神,现就我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职工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标准及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采取定额包干、设定支付限额等方式,确定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为: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统筹地区以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以外每人每天30元。
   (二)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的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的凭票据实报实销。因伤情确需乘座火车硬卧、动车、高铁或其他交通工具的,经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后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就医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院外待诊期间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5元;住宿费在规定时间、规定限额内(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每人每天120元)凭票据报销。
   二、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宜
  1、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应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进行转院,同时由转出医院、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家属等提前联系好转入医院,及时住院治疗。院外待诊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日。
  2、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交通食宿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合理的住院时间、路途、交通工具、待诊时间、食宿费用不予支付。
  3、未经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