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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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我市人口整体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全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目前,全市在册幼儿园597所(另有小学附设幼儿班446个),3—5周岁适龄幼儿115000名,在园幼儿76000名,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66%。8个县通过了我省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的验收。全市在职幼儿园园长577名,园长持证上岗率46.7%。全市在职幼儿教师5812名,学历达标率为81.6%,持证上岗率为53.2%。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仍然滞后,主要表现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经费投入不足,市、县财政没有幼教专项经费;幼儿教师数量不足,幼儿教师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大;幼儿园布局不合理,主城区、县城入园压力大;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特别是根据全市适龄人口发展变化趋势,未来三年3—5周岁适龄幼儿数将达到120000人左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积极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9号)精神和国家及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以县为主、分类推进、统一标准、加快普及、全面提高”的原则,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用三年时间,全市幼儿园布局趋于合理,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高,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43所,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101所,全市幼儿园达到650所,在园幼儿达到81000人。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2.9%,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51.3%,全市园长、教师培训率达到40%,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2%。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入园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2012年,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27所,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62所,全市幼儿园达到687所,在园幼儿达到88000人。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4%,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3.9%,全市园长、教师培训率达到70%,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7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解决入园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24所,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50所,全市幼儿园达到716所,在园幼儿达到95000人。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6%,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66%,全市园长、教师培训率达到100%,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明显提高,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2015年,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15所,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幼儿园达到750所,在园幼儿达到108000人。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2%,专科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5%,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6%。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三、工作任务
  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市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幼儿园,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入园率逐年提高;逐步配齐保教人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素养;严格幼儿园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全市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发展。
  (一)幼儿园建设方面
  根据我市未来三年人口发展变化趋势,到2013年底,全市共新建公办幼儿园94所、改扩建 公办幼儿园213所,其中乡镇中心园83所。三年期间,在主城区分别新建5所规模在400名幼儿左右的标准化示范性公办幼儿园,市财政予以一定补贴。各县在县城新建同样规模的幼儿园,市财政也将予以补贴。要按照“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豪华”幼儿园。所有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必须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
  (二)教师队伍建设方面
  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加强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到2013年底,幼儿教师县级培训率达到100%,市级培训率达到40%。园长持证上岗率达到57%,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依法落实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三)保教质量方面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学前教育管理力度,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实行动态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成人化”和“小学化”倾向,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本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不同年份的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无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必须按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办园标准设点办园。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掘本区域各类教育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国有企业以及个人通过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采取优质公办园办分园或合作办园等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园所建立发展共同体。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城市、县城新建幼儿园规模最大不得超过12个班,农村新建幼儿园规模要在3个班以上。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划目标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使全市幼儿园布局趋于合理、均衡。
  2、实施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09】22号)要求,以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举办为主,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乡(镇)办好1-2所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剥离,独立建园,规范管理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农村幼儿园要达到我市四类以上幼儿园标准。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园,小村可以办分园或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人口分散的偏远地区采取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形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满足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3、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有计划地实施各类培训,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4、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2011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要完成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 经整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 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取缔。2013年,所有幼儿园要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5、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新建、合建、扩建或开发商建成移交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使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园,也可以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基本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三)广开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
市县财政要按照行动计划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新建、改扩建城乡标准化幼儿园及设施设备配置。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即将制定出台我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进行拨付。要根据本地实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四)严格管理,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办园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省教育厅即将制定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同时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园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五)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和即将颁布的《幼儿学习和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以点带面,区域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挥省级示范园在办园思想、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使其成为本地课程改革、教学研究、师资培训的基地,发挥其对薄弱园的指导作用和在区域学前教育中的辐射作用。通过园与园、教师与教师“结对子”,城乡园长互派、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六)充实师资,保障待遇,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首先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格认定程序,严把入口关。二要根据国家即将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具备其它各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转岗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其公办身份不变。非公办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每所农村幼儿园要配备一名公办幼儿教师任园长。三要切实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幼儿教师地位,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对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和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进行专项补助。四要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工作。三年内市、县组织对所有幼儿园在岗教师进行全员培训,要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七)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建立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 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积极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2.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还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县要建立学前教育评估督导、考核奖罚和问责机制,每年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全面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幼儿成长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