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1-00363
- 成文时间:2010年12月19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0]148号
- 主 题 词:环保 辐射事故 预案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
《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控制、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事故。
(2)伴生矿开发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发生的事故。
(5)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的意外照射事故。
(6)其他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
2 辐射
应急组织与职责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我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市政府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新闻中心等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环境管理科、市环境监察总队、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承担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工作,与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辐射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
2.1.3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设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2.2 主要职责
2.2.1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市辖区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谣言控制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市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省或兄弟市申请支援。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执行省环保厅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3)贯彻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及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负责受理来自各县、市、区环保局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上报的辐射事故情况报告;负责受理省环保厅、市政府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指令。
(5)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监测体系。
(6)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市内的应急准备工作,准备实施有关应急演练。
(7)发生辐射污染事故时,及时起草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提交的事故报告;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应急工作车辆调配、协调应急资金和物资器材。
(8)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职责
(1)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指导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制定、修订本部门、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全市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可靠运行。
(5)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6)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7)负责对市级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辐射防护科普知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的组织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采访报道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拨,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市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市内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起草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提出现场救援指挥部名单,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
市新闻中心: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2.3 应急工作组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如下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新闻中心等分管领导为成员职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制定警戒线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专家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
职责: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3)应急指挥场所
处置辐射事故期间,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环保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络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开展工作,配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和相关仪器设备,在事故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事故应急灾害监测、救援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进行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4.1.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水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1.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1.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地点、时间、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及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或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启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3 IV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类事故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①、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②、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指定的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太原学府街中段)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等工作。
③、应急措施
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市指挥部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发生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及“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类事故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4.4 事故响应程序
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后启动本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调查组和技术组按照各自职责赶赴现场,其他各应急响应人员到达责任岗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中,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报告。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县、市、区环保局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5 现场调查处置
现场调查组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的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重点调查辐射源项、源强,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划定安全防护范围,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6 应急监测
市环境辐射监督站负责组织一般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组提供辐射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直接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4.7联络与信息交换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联络,及时报告在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情况,负责与辐射事故事发地所在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相关专业应急人员以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的联络。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及时,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8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应急响应人员的人身安全。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程序
对于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其他各级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照分级响应机制执行。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由国家环保部批准,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或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由省环保厅批准。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应急终止后,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辐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辐射应急办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应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4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环保局应在一周内向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结报告,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县、市、区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15天内向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协助省环保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完成总结报告。
5.5 监督管理
5.5.1 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听从政府统一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听到谣言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5.2 应急演练市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有关辐射设施营运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人员保障
根据相关各职能部门职责,应急专业队伍要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4 应急能力保障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辐射事故应急职能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7. 辐射事故报告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实施辐射事故的报告。
7.1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并进行初步确认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市指挥部与省环保厅;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7.3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7.4 在事故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指挥部及省环保厅报送处理结果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起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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