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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340096/2011-0163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53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4日
索 引 号 012340096/2011-0163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53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6月14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长治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全市所有涉重金属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7月1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提高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内污水处理全覆盖;对市区排污管网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对市区污水处理厂至北寨的河道进行疏通、清淤,大幅度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启动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提标升级改造,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属地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升级改造和运行监管,进一步提高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推进冶金行业脱硫设施建设,今年要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按规定期限完成,启动建材、金属镁、铝等冶炼行业工业炉窑脱硫改造;煤矸石制砖和废渣制砖炉窑要建设脱硫设施;开展以火电行业为重点的脱硝工程建设,新、改、扩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开展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
  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监管力度
  对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进行综合整治,加快“三河一渠”生态治理工程建设进度;继续强化沁河、浊漳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对浊漳河沿岸企业实施全面治理。认真实施沁河、浊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对沁河、浊漳河流域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全面完成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做好划界与立标工作。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对出入境水质实施监测和严格考核,实施奖励补偿与惩罚扣缴等经济政策。重点加强河流沿岸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全面落实事故池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各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的进入。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违法在建项目和违法建成投产项目一律移送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和试生产一年以上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验收并实施高限处罚。逾期仍未完成的,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切实加强沁河、浊漳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向沁河、浊漳河及其主要支流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和恶意偷排投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对企业恶意超标排放造成河流水环境质量严重影响的,要采取流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对应停建、停产、关闭、淘汰、取缔的项目、设施、企业,要采取停贷、停电、停运、停水等强制措施,形成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机制和强大的环保执法声势。
  (四)继续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在2010年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清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集中治理,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环保、发改、经信、公安、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监管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
  各县、市、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挂牌督办案件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赵国祥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玉庆   市经委总工程师
      散志平   市纪委常委
      李江华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郭卫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范拴紧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万武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世标   市安监局副局长
          牛和平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申庆斌   长治供电分公司工会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牛和平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郑闽担任。办公室电话:0355—2021243 2025826(传真)。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的<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市“法制长治”建设、“六·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和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组装、回收利用)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至6月中旬)
  各县、市、区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6月中旬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和重点流域整治情况分别于2011年7月5日、8月5日、9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及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