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340096/2011-023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长政办函[2011]75号 |
| 成文日期 | 2011年09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11年09月05日 |
| 索 引 号 | 012340096/2011-0237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长政办函[2011]75号 |
| 成文日期 | 2011年09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11年09月05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圆满完成“十二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信部、省经信委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各县市区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实际,现将2011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与任务
2011年,我市淘汰4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30吨(含)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常规机焦炉、3.8米以下捣固焦炉、直径3.0米及以下机立窑和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设备、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等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设施设备,涉及城区、郊区、长治县、潞城市、屯留县、长子县、壶关县、黎城县、武乡县等9个县(市、区)34户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施设备49座(台、套),共淘汰落后产能592.6万吨。 钢铁行业:淘汰4座高炉、3座转炉, 淘汰炼铁产能185万吨、炼钢产能81万吨,涉及2户企业。
焦化行业:淘汰2座焦炉,淘汰焦炭产能70万吨,涉及2户企业。
水泥行业:淘汰9座机立窑和13台磨机,淘汰水泥产能230万吨,涉及17户企业。
电石行业:淘汰17座电石炉,淘汰电石产能25.8万吨,涉及12户企业。
铁合金行业:淘汰1座硅铁矿热炉,淘汰铁合金产能0.8万吨,涉及1户企业。
二、淘汰标准、时限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要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不得转移生产。
2011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列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组织现场验收,经政府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12月底前,将本区域淘汰落后工作报告和书面验收意见送市经信委。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废毁落后生产设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工作,落实奖惩措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落后生产设备的拆除废毁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积极组织和实施主动淘汰落后产能,按政府批复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落后产能拆除前、中、后一系列工作。
(二)加强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文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等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规定,监督企业拆除废毁落后生产设备,在拆除前、中、后进行检查,杜绝企业将落后设备以生产设备整体出售、转让、转移,监督落后生产设备废毁处置并交有资格的废旧物质回收单位回收,确保所列项目彻底淘汰废毁。
(三)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拆除落后生产设备。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淘汰名单下达后,各县(市、区)立即对企业下达落后生产设施淘汰通知书,限期淘汰。对逾期未拆除、不积极组织拆除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果断采取“六停”(停水、停电、停气、停运、停贷、停证)等强制性措施,组织实施强制淘汰和关停落后产能工作。二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文件下发日起,每月30日前报告当月淘汰落后工作进展,直至淘汰落后工作通过验收。三是检查督促组织验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检查,积极组织验收,做到淘汰落后工作情况清楚,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即时掌握进度,及时解决问题,把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完成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四)责任追究。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检查。对行动迟缓、组织不力、弄虚作假,逾期未完成验收工作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1年度长治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工艺设备名单。
2.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3.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简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