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独立建制、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的原则,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实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制度模式
(一)参保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按照国家、省级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7月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2028年起,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全省统一的筹资待遇基准标准,建立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三、基金筹集
(三)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合理分担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各方筹资责任,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0.15%分别用作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中的单位费率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部分缴费费率。平移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6.6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0%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四)合理设定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执行省级统一标准,设定为0.3%,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参保主体合理分担费率,按规定缴费。
1.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为0.15%,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本人同意,费款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不足以扣缴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按规定缴纳。条件成熟时,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分担办法执行省市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当年,费率为0.15%,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2028年、2029年费率为0.15%,2030年为0.2%,2031年为0.25%,2032年及以后年度为0.3%)。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四、待遇保障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六)合理制定待遇标准。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的,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5%、50%、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440元、11160元、12240元。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760元、15840元、16920元。具体待遇标准另行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适时调整。
(七)规范待遇享受范围。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提供方式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等。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和基金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起,对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缴费满4年的未就业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5%。断保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原累积的连续参保激励不保留。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12个月),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12个月)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48个月)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修复当年我市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探索将诚信管理覆盖至定点机构、评估人员、护理人员、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建立诚信档案,记录诚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做好有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五、服务管理
(十)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省级规范的评估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开展失能等级评估。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按照省统一规定由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动评估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评估中的作用。
(十一)健全完善支付管理。强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建立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逐步完善长期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标准形成机制,强化基金结算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参保、同步缴费。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做好长期照护师等级认定工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服务行为的监管,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十三)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实现待遇申请、等级评估、服务项目、经办管理、日常监督等一体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监管效率。
六、基金监管
(十四)建立基金管理机制。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在财政部未单独设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前,暂使用“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关科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促进基金精算平衡。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十五)完善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金监管综合评估与多维度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及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和评估结果抽查检查机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基金使用、协议履行、待遇享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定点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条款、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七、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在经费投入、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稳妥推进改革。市级建立由医疗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残联、税务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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