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1日

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

为保障全市转型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以下七项工作机制。

一、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第一条为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促进转型项目尽快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批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我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第二条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工前的立项、规划许可、报建阶段,需由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办理,并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并联审批,包括立项阶段、规划许可阶段和报建阶段并联审批。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固定资产联审联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承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日常的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市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并联审批工作进行日常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建立市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并联审批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联审联批办公室召集市、县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既可以根据办事指南通过“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2.立项预审。综合窗口通过“申报系统”将待预审项目信息推送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相关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回综合窗口。

3.统一赋码。预审通过的项目,综合窗口将项目预审信息交换至“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项目全国统一代码,并短信通知项目单位;预审不通过的,综合窗口根据预审部门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4.并联初审。综合窗口将取得统一代码项目的信息通过“申报系统”推送所有相关审批部门进行网上联审。相关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出具该项目需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出具无需办理通知。综合窗口将联审后认为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5.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根据综合窗口告知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将相关申报材料准备完整后报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相关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出具审核意见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予以受理,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审核意见由综合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6.审批办理。相关审批部门对受理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联审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联审部门办理。

7.办结回复。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联审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办理结果。

第七条  在并联审批中,对于施工许可证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等审批事项,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相关审批部门可实行承诺制审批。

第八条  并联审批中涉及不同层级的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将申请材料转送不同层级审批部门,限时办结。

第九条 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均应并联审批办理,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应与“申报系统”“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确保审批信息共享。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决定限时办结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决定不能办理的,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1.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

2.负责本部门、协调本系统并联审批工作;

3.公示本部门做出行政审批所需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4.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5.协调督促不在本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市联审联批办公室将市政府高度关注的市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并联审批情况、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纳入市政府“13710”系统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行政不作为、履行职责不到位、延误项目落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联审联批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对照本机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主要解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规划许可、报建、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审批事项多、程序繁杂、标准不清、耗时长等问题。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既要做到全面,覆盖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所有市直部门、所有法定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切实把土地审批、环评审批、消防审核、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等关键事项改革优化到位。

第十七条市直部门对本系统项目审批工作负总责,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制度的制定优化,具体项目审批手续的协调督促办理,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的事项、流程、政策实行清单管理。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市直部门全面梳理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层级、收费标准、中介服务、申报资料要求等,做到“一项审批对应一本清单”“清单之外无要求”。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清单坚持最简最优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一律取消,属于国家、省赋予市级的事权要最大限度用活用好。清单要向全社会公开,原则上全市系统统一执行。清单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审批手续流程,所有审批事项做到政务大厅集中受理、“能办尽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确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核实以及技术论证等事项,受理单位要优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对市级重点工程,不论审批事权层级,均由市直部门牵头,协调督促加快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直部门采取日常监督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本系统项目审批工作的监管,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日常监督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确保本系统所有非涉密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入平台的基础上,不定期抽查调阅具体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现场查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点了解清单执行情况、审批办理情况、项目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市直各部门,对照本机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项目化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化管理机制主要针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重点解决大项目少、跟进主体不明确、项目推进不快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重大项目主要包括投资额大、带动作用强的产业转型项目,跨县或跨市的重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生态保护、社会民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市发改、经信、教育、科技、民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计、煤炭、旅发、体育、扶贫等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分管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谋划和推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谋划,要围绕国家政策和发展趋势、国发〔2017〕42号文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立足市情实际,善于借用第三方力量,主动策划包装推出一批战略性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的推进,由市直各部门挂牌,一把手牵头抓总,班子成员具体抓。每年1月底之前,确定本部门当年推进的不少于10个重大项目名单,每个项目定目标、定进度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挂牌推进的重大项目,市直部门要深入项目现场,做到全过程跟进服务,覆盖前期手续办理、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各环节,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进度。事权不在本部门的事项,指定的班子成员要主动做好协调,为项目单位排忧解难。项目竣工投产,方可“销号清零”。

第二十九条对市直部门推进的重大项目,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环境容量、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第三十条市直各部门对照本机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协调调度机制

第三十一条  协调调度机制主要针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旨在密切跟踪分析投资运行态势、及时发现应对投资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需市政府协调的重大项目难题。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的协调调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抓,市直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调度分析。

第三十三条  市直部门做好基础调度。市直部门对本行业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每月10日前形成上月投资运行分析报告报分管副市长,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在此基础上,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对全市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每月15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分管副市长。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进行高位调度。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双月协调调度例会,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分析投资形势,推进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项目难题。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起草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召开投资项目分析调度会。涉及全市投资项目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五条逐月排队通报。在调度的基础上,市发改委对项目推进情况按月进行排队通报。通报分行业、县区两个维度,排队指标为项目开复工率、项目投资完成率。通报文件发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五、市县两级联动机制

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联动机制重点解决工作不平衡、步调不一致、推进不力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县级政府相应建立并联审批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项目化管理机制、协调调度机制,上下协同、形成合力。

第三十八条 做好并联审批机制的联动。重点是市县两级互相支持。按照核准(审批、备案)层级即并联审批层级的原则,项目在某层级并联审批过程中,涉及其他层级的审批事项,具体审批部门要按统一要求限时办结。

第三十九条 做好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的联动。重点是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审批清单。市直部门制定的审批清单,原则上全市系统统一执行,县市区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县级在执行中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市直部门应充分采纳并及时调整完善审批清单或报上一级部门进行清单调整。

第四十条  做好项目化管理机制的联动。重点是各有侧重、项目不重复。市直部门谋划推进的重大项目,主要是投资额大、带动作用强的产业转型项目,跨县或跨市的重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生态保护、社会民生项目。县市区谋划推进的重大项目,要因地制宜,聚焦经济转型和增动能、补短板领域项目。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当年推进的重大项目要做到不重复。

第四十一条做好协调调度机制的联动。重点是信息沟通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市直部门对本行业投资项目工作进行调度分析时,县市区要做好支撑,按时反馈相关数据材料和情况等。县市区在抓投资项目工作中遇到事权在市级或省级的问题,个性问题由对口市直部门办理解决或协调省里解决,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属于市权的,对口市直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政策;属于省权的,对口市直部门要及时向省直部门请示解决。

六、招商引资和项目储备衔接机制

第四十二条  招商引资和项目储备衔接机制主要针对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储备库动态管理、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以及储备库优质项目遴选推介等工作的无缝衔接。

第四十三条 及时将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全市项目储备库。市招商局每季度梳理全市已签约项目,与市发改委充分对接后,纳入全市项目储备库。

第四十四条 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增补和退出机制,凡纳入项目储备库的签约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跟踪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办理,促进项目落地。自纳入项目储备库之日起,一年内无法落地的项目要予以退库(因不可抗力除外),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加强项目策划包装。市发改委、市招商局每季度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一批能支持当前、带动长远的重大项目和产业链长、科技含量高的优质产业转型项目,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论证后,进行项目策划包装,及时对外发布推介。全市每年推介不少于10个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产业转型项目。市招商局统一制定推介资料格式,牵头做好精准招商相关准备工作。

七、监督考核机制

第四十六条监督考核机制主要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重点解决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是否推进有力、任务指标是否完成等问题。

第四十七条监督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

对市直部门的监督考核,重点是项目审批政策的改革创新情况,重大项目谋划推进情况,土地、资金、环保等要素保障情况,主管行业领域投资指标完成情况等。

对各县市区的监督考核,重点是项目审批改革创新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环境优化情况,国家、省及市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本地区项目谋划推进情况以及投资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监督考核主要采取在线平台监管、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对监督考核结果,要加大运用力度,严格奖惩。

第四十九条在线平台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重点解决项目审批部门附加要件、审批超时等问题。

第五十条  日常检查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与,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日常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市政府。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列入市政府“13710”系统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十一条专项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做好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督查中发现典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五十二条年度考核由市考核办、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每年年初,研究提出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纳入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中,年底严格考核完成情况。市发改委根据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加减分建议报市考核办。

第五十三条  严格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由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通报表扬,并在项目纳入省及市相关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争取上级资金、确定相关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倾斜。对项目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主要指标排名靠后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区比照本机制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

解读:《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