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长治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3号)有关精神,根据我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依法科学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同时明确全市基础标准,规范市级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和完善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合理界定事权范围。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在省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市级统筹设计,县区贯彻落实。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全市基础标准由市级确定,各县区政府充分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确保改革方案落实到位。
----坚持着眼基层实际,差别区分支出责任。充分考虑我市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内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有所区别,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并适当简化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坚持科学确定标准,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基础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全市基础标准。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正常需求,又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做违背实际的过高承诺,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不断完善改革方案。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和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衔接,不断完善改革内容。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9号)及《长治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长政发〔2018〕60号)有关要求,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暂定为八大类23项,具体包括:
1.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
2.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
3.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
4.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5.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6.基本卫生计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农村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项。
7.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4项。
8.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山西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晋政发〔2016〕44号)和《长治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长政发〔2018〕60号)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事项,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在分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分类予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调整。
(二)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市基础标准。
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全市基础标准,并根据中央、省政策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市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具体分为三类:
1.全市基础标准与国家或省基础标准一致。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贫困残疾人服务17项。
2.全市基础标准高于国家或全省基础标准。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3.市定基础标准。包括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主要指地方试点部分,国家试点部分按省级分配方案执行)1项。
县级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全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高出基础标准部分资金自行解决。对基本就业服务、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4个事项,由于国家、省尚无基础标准,因此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市基础标准,县级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条件成熟后,由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市县财力状况实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支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县区具体分担方式如下: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除中央、省负担部分外,实行市与县按4:6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除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外,市、县自行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3.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按省级分配方案执行;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地方试点)实行黎城、沁县、壶关、平顺和武乡5个县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其余县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除中央、省负担部分外,其余资金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县分级负担。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国家、省基础标准外,市定基础标准提标部分由市级全部负担。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除中央和省级负担部分外,实行贫困政策县市级与县级按5:5比例分担,非贫困政策县市级与县级按2.5:7.5比例分担。
7.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级按8:2比例分担。
8.独生子女父母奖补、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市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
9.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市财政根据受灾情况、灾害级别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10.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其中: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省级补助资金外,黎城、沁县、壶关、平顺和武乡5个县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其余县区市县按4:6比例分担;帮扶贫困残疾人户,除省级负担部分,市、县各负担1000元/户。
11.贫困残疾人服务。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除省级负担部分,市级按1000元/户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负担。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4个事项,市级分担比例主要参考省级分配方案、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县级负担部分,由县级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市财政将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市以下财力均衡。国家、省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县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中央、省财政统一部署,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同时加强对县区财政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积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认真执行相关标准,指导和督促县区有关部门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市财政根据全市基础标准、分担比例、受益对象等因素,认真测算相关资金需求,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规范、完整、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市财政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规定时限内,将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根据自身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足额拨付。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有关部门要认真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分配工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治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