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和能源局,潞安化工集团,晋能控股长治公司,山煤晋东南分公司,市直监管煤矿:
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403号),我市制定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能源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中煤平朔集团井工三矿“11·22”人员窒息事故以及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各类煤矿事故教训,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安排部署以及市委专题会议、市安委会《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重大政治任务,深刻吸取近期事故特别是今年以来各类煤矿事故教训,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持续深化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煤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各县区各部门各煤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落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煤矿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增产保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和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保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波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原文祥 市能源局局长
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科,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瑞军担任。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能源局要参照市级要求,成立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隐患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内容
在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督导检查内容基础上,结合本行业实际重点督导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能源部门
1.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各项安排部署;是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是否召开会议部署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制定实施方案,推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落实落细。
2.是否进一步细化落实《能源安全保供工作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落实保供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措施;是否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将淘汰退出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等列入保供名单,违规扩大增产保供煤矿范围、违规下达超能力生产任务等情况。
3.是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是否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和“五人小组”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职;是否组织对监管执法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是否组织推动在煤矿安全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社会管理和事故预防的辅助功能,增强企业抵御安全风险能力。
(二)煤矿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2.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是否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工作;是否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风险研判等工作并制定实施管控措施。
3.煤矿上级公司是否对保供煤矿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任务指标。承担煤炭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与上级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严格落实。
(三)煤矿层面
1.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2.是否聚焦瓦斯灾害治理,落实瓦斯防治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以及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推动瓦斯频繁超限、高值超限的矿井落实地面或区域抽采措施。是否聚焦老空水害防治重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三区四线管理”、“三专两探一撤”等防控措施。
3.是否聚焦顶板管理,吸取顶板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井下遇特殊地质单元、过地质构造带以及搬家倒面、巷道维修等特殊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矿压监测分析制度,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顺槽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4/5的情形,是否对变形巷道进行维修,维修前是否停止影响区域采掘作业并制定专项措施。
4.是否对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照《长治市地方煤矿供用电安全改造提升行动方案》(长安发〔2022〕5号)要求开展双电源运行方式及应急备用电源改造建设;矿井是否在因检修或者故障等原因导致一回路停止运行期间、35kV(110kV)变电站单台变压器运行期间、35kV(110kV)变电站10kV合母联运行期间组织开展井下生产性作业;10kV电源供电矿井的总负荷是否超出煤矿供用电合同规定,35kV电源供电矿井的总负荷是否超出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是否针对电气设备检修、电焊等特殊工种管理, 落实电气设备失爆、皮带磨损、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防范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是否使用淘汰电气设备;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是否存在主排水、主通风机、压风机、提人的提升机的控制回路单回路运行或分接其他负荷。
5.是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按要求开展每月安全风险预判和隐患高质量整改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实行双报告和挂牌督办。
6.是否针对冬季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存在岁末年初赶工期、抢进度等现象;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等措施情况;紧盯大班次、大采深、灾害重等高风险煤矿和保供煤矿、技改矿、停产整顿矿,坚决打击不顾安全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私挖盗采、超层越界、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7.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22〕13号)文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工程,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任务。
8.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责任、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井下职工全员自救器使用培训考核)和安全培训制度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开展自查自考情况。
9.是否对今年煤矿瓦斯专家会诊、防治水专家会诊、机电顶板专家会诊等提出的问题隐患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10.是否按规定完成“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任务并进行总结评估;是否及时整改省安委会综合督导组和市级督导检查组反馈问题隐患。
四、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县区全面检查、市级督查检查的方式同步开展、一体推进。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并报上级公司审查备案,上级公司要派专人入企驻矿帮扶指 导。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排查整治内容开展全面自我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登记造册,严格落实市应急局风险预判、隐患高质量整改要求,强化风险预判管控、隐患源头治理和考核溯源,杜绝隐患整改走形式、走过场、整改不彻底现象。隐患整治情况每周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员工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由上一级公司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双挂牌督办。对于煤矿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再予以处罚。对于排查发现的不放心部位和环节,要坚决停下来,必要时安排专人盯守,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县区全面检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本地区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排查整治和督查检查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监管权限,组织检查组对煤矿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煤矿通过自查自纠、滚动排查和持续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市级督查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安排开展检查督查。市级对市直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各县区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能源部门和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抽查县区监管煤矿企业,检验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与“两大行动”有机衔接、相互融合、共同推进。要充分运用“两个行动”好的经验做法、制度成果和创设的工作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岁末年初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工作圆满收官,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认真安排部署,严格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严格监管执法,做到动真碰硬。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评估,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专家指导服务、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系统能力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坚决采取措施并移交能源部门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对特种作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环节严格检查,对无证操作、违规作业的人员和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不培训、假培训、考试舞弊等行为。充分运用在线远程巡查、电子封条、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安全指导和监管效能,既要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又要敢于动真碰硬、严抓严管。
(三)深入细致排查,取得行动成效。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能源部门要督促煤矿自查自纠全覆盖,做到不漏一矿、不落一人,井上下全系统、各环节、所有作业地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要曝光。市县检查组要坚持严字当头,强化作风狠抓落实。要将整改一批重大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规违章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问责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出台一批制度成果等“八个一批”对作为评价行动效果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四)认真总结分析,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要于整治行动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辖区内煤矿总体情况和所排查煤矿基本情况、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及“八个一批”情况、有关意见建议等)及附件1、2、3。
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355-2080050邮箱:czsmtjaqk@163.com
市能源局
联系电话:0355-3041023 邮箱:czsnyjghk@163.com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
3.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八个一批”情况报表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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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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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煤矿 |
查处隐患(项) |
行政处罚(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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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煤矿数(个) |
检查组数(个) |
检查煤矿数(个) |
检查煤 矿次数 (矿次)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总次数 |
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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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县级 |
查处 |
查处 |
移送地方 挂牌督办 |
对煤矿企业 |
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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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停产整顿 矿井(个) |
停建整顿 矿井(个) |
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个) |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 |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个) |
提请关闭 矿井(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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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罚款 |
事故罚款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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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组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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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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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煤矿企业名称 |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挂牌督办 单位 |
挂牌 责任人 |
挂牌时间 |
整改期限 |
销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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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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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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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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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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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组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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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整改期限”一栏填写格式为:XX年X月X日前。 | ||||||||
附件3
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八个一批”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检查组 |
检查企业 |
查处一批违规违章企业 |
整改治理一批重大隐患 |
打击一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
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
问责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 |
媒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
出台一批制度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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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企业 |
行政 罚款 |
停产 整顿 |
暂扣吊销证照 |
排查 |
整改 |
单位 |
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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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次) |
(家) |
(家) |
(万元) |
(家) |
(个) |
(项) |
(项) |
(个) |
(家) |
(个) |
(家) |
(个) |
(条)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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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是指主体合法但条件下滑,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2.“打击一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指发现并制裁盗采矿产资源和无证、证照不全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非法行为;3..无情况的需填报“0”;4.填报数据均需建立印证资料台账,并向市集中行动领导组工作专班报送印证资料。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文件解读170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