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2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潞安化工集团、晋控煤业潞安煤炭事业部、晋控煤业晋城煤炭事业部、山煤集团晋东南分公司,市直监管各煤矿:

进入第二季度,我市强降水等极端恶劣气象因素预计将逐步增多,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复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及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聚焦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深刻汲取去年因持续性强降水天气导致的多起煤矿水害涉险事件教训,高度警惕灾害性天气风险,认真做好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全面开展备汛工作。2021年度我市年平均降水量为968.1毫米,较常年(531.1毫米)偏多83%,为有观测记录以来最多,产煤县区中5个县区年降水量突破历史极值(上党、沁源、武乡、潞城、壶关)。区域性暴雨、大暴雨天气频发,特别是秋雨秋汛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滞后效应凸显。面对今年汛期,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保持高度戒备,思想再提升、预警更精准、防范做在前、措施落到地,用责任和担当真正践行好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二、全力推进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因去年持续性强降水天气带来的影响,我市辖区内地下水位显著抬升,矿井及周边采空区积水发生明显变化,煤矿水害防治风险不断加大。当前所有兼并重组、埋深相对较浅、涌水量变化明显的矿井,采掘区域探放水作业一律按照《山西省煤矿老空水防治工作规定》(晋政办发﹝2017﹞36号)要求执行。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厅关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市局关于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的相关部署安排,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补勘施工进度,克服客观不利因素,按照“标准不降低、程序不打折、内容不缩水、时间不改变”的目标任务,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老空水害评价报告、老空水防治工作方案、防治水分区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5个报告的评审批复及备案工作。对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的煤矿,依法按重大隐患“未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从严处罚,并对矿长采取考核计分处理。

三、加快矿井排水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工作。2021年度我市煤矿涌水量普遍增多,部分煤矿涌水量创历史极值,少数煤矿单月正常涌水量超出历年月平均涌水量数十倍以上,井下密闭返水量增大,出现头面被淹现象。充分暴露出我市部分煤矿主排水系统能力小、污水处理能力弱、临时排水系统布置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在丰水期防灾抗灾能力差等问题。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提前谋划矿井排水系统优化提升改造工作,汛期涌水量变化较大的矿井,要对矿井排水系统能力重新核算评估,排水能力不足的,要委托资质单位对水泵、管路、水仓及配电等设施进行专项设计,及时对排水系统升级改造。奥灰水位发生变化的矿井,要重新确定突水系数。受突水威胁的矿井,要积极安装强排水系统。

四、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各煤矿企业及煤矿必须主动与当地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协调联系,建立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在雨季前签订服务协议,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井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在险情未排除之前,不得恢复作业。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并向辖区内煤矿发送安全预警。

五、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早安排部署,开展汛前安全培训,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做到应急预案、队伍、物资装备和资金到位。要开展实战化演练,提升汛期水患风险识别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要结合煤矿实际,建立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深入开展汛前煤矿水患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治理。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保持应急状态,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事故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严防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六、确保督导监管到位。各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煤矿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办,积极协调人、财、物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倒排工期,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责任。要配套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优化内部激励机制,强化反向问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要紧跟市局重点任务部署,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准监管。要按照市局长应急函发﹝2022﹞49、50号文件要求,对未严格落实“五必须”“六严禁”防治水措施、相关工作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煤矿,坚决从严追责问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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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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