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医保发〔2025〕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现制定《长治市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及拨付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二)基金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异地)。
二、申请条件及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且上年度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
1.积极配合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及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
3.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全流程采集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相关药品信息系统平台,做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严格规范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按医保部门要求对双通道药品、门诊慢特病等医保服务提供电子处方流转,为符合处方要求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
5.按照协议规定以及国家信息化考核相关工作要求,完成相关信息化改造和建设工作及应用工作;
6.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四)按时完成预付金清算。当年12月20日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一次性全额收回。
三、预付金额核定
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发生金额为基数,对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付,一般情况下预付规模为1个月。
四、申请及拨付流程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长治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使用申请》(详见附件1),相关佐证材料可以附件形式附后。2026年医疗机构申请预付金的时间延续到1月30日止。
(二)核定额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中心相关科室按照《长治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核定表》(详见附件2)及文件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中心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付金。
(三)预付金拨付。原则上各级经办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将预付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四)年底清算。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一次性全额收回,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及核定表报至市医保中心结算审核科。
(二)预付金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三)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将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其中存在第2、3、4、5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9.国家、省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1.附件1:长治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使用申请.docx
2.附件2:长治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核定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