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1-00839
- 成文时间:2011年04月14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4日
- 发文字号:
- 主 题 词:上党 城镇群 市域 城镇化
建设一流上党城镇群 大力推进市域城镇化
一、城市规划的概述
1.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5.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6.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7.开发区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8.旧城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9.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10.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11.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12.近期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13.城市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14.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5.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6.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二、城市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2.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4.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6.建筑面积密度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7.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9.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1.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2.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3.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4.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三、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商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
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住宅。
5.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 住宅日照标准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1 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1.2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1.3 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1.4 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4.1 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4.2 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4.3 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办理哪些报批手续?
答: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1:500现状地形图及选址位置图(附电子版);
(3)大、中型建设项目需加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选址报告;
(4)需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提供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申报的资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②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③1:500用地平面图、平面位置图(附电子版);
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⑤其他相关材料。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②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宗地图);
④1:500用地平面图、平面位置图(附电子版);
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⑥其他相关材料。
3.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须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而签发的一种证件。它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单位必须按许可证要求施工。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
(1)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彩色总平面图);
(5)符合规划要求的彩色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总说明及单位建设施工图;
(6)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六、建设工程批后管理中放验线流程有那些?
答:(1)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到监察科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放线审办表》;
(2)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出入口处设置公示牌(统一规格);
(3)监察科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
(4)监察科工作人员对符合放线条件的单位实地进行放线;
(5)监察科工作人员填写放线结果并有工程负责人签字;
(6)符合要求的工程,监察科工作人员现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工程出基槽时由监察科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线。
备注:根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七、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5.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6.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7.开发区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8.旧城改建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9.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10.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11.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12.近期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13.城市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14.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5.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6.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二、城市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2.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4.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6.建筑面积密度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7.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9.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1.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2.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3.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4.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三、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商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
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住宅。
5.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 住宅日照标准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1 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1.2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1.3 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1.4 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4.1 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4.2 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4.3 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办理哪些报批手续?
答: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1:500现状地形图及选址位置图(附电子版);
(3)大、中型建设项目需加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选址报告;
(4)需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提供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申报的资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②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③1:500用地平面图、平面位置图(附电子版);
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⑤其他相关材料。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②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宗地图);
④1:500用地平面图、平面位置图(附电子版);
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⑥其他相关材料。
3.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须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而签发的一种证件。它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单位必须按许可证要求施工。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
(1)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彩色总平面图);
(5)符合规划要求的彩色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总说明及单位建设施工图;
(6)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六、建设工程批后管理中放验线流程有那些?
答:(1)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到监察科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放线审办表》;
(2)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出入口处设置公示牌(统一规格);
(3)监察科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
(4)监察科工作人员对符合放线条件的单位实地进行放线;
(5)监察科工作人员填写放线结果并有工程负责人签字;
(6)符合要求的工程,监察科工作人员现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工程出基槽时由监察科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线。
备注:根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七、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