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1241
- 成文时间:2026年01月09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 发文字号:长政函〔2026〕2号
- 主 题 词:烟花爆竹 燃放管控 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养老、出版、金融、邮政等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公共文化场所;
4.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油)、输(变)电设施及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7.山林、草原、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公园、湿地、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9.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11.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长治市潞州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时间、品类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街道、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西至西二环路,南至太岳东西大街,北至北环东西街(含上述四条线路),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品类
1.区域范围。潞州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4.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5.限制燃放区域内应设立集中燃放点,引导群众在集中燃放点有序燃放。
6.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7.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1.各县、区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监督。
2.公安、住建、应急、市场、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城管、邮政、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要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时间、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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