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和实施文化强市战略,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群众自办文化,进一步增强我市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的重要意义

(一)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是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主义文化是人民大众的文化。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有利于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让人民群众最广泛地参与文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二)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有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群众自办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有利于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

二、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文化强市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以坚持人民文化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推动群众自办文化健康发展,激发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四)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统筹发展。明确政府繁荣和发展群众自办文化的责任,营造有利于群众自办文化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形成全社会支持群众自办文化的良好氛围,保证群众自办文化健康长效发展。

——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让广大群众成为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支持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文化实体。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强引导,重点扶持。加强对群众自办文化的引导和指导,重点帮助和扶持具有发展潜质和示范作用的群众自办文化典型。

——整合资源,提升效能。有效整合公益性文化机构和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的设施、产品、队伍资源,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大力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

(五)鼓励群众自办文化。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个人和团体自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农民书屋、群众文艺团队、电影放映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鼓励群众兴办具有经营性和产业性特点的民营剧团、文艺剧场、画廊、文化旅游、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艺术培训等。规范对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的登记与管理。简化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鼓励个人和团体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

(六)鼓励群众自办文化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把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群众自办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其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群众自办文化,政府要根据其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在资金和设备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文化部门和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要加强对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努力挖掘文化内涵,丰富和拓展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群众自办文化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支持群众自办文化组织逐步发展成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扶持民间技艺拥有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事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八)鼓励经营性和产业性群众自办文化组织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鼓励群众自办文化组织捐建或捐资助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引导和鼓励群众自办文化组织通过捐助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群众自办文化组织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鼓励群众自办文化组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九)鼓励群众自办文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鼓励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鼓励和引导群众自办文化组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十)制定扶持群众自办文化的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税收、用地、用电设施使用、设备配备等优惠政策,引导群众投资兴建文化大院、收藏馆、展示馆、农民书社、民间剧团、文化团队等。通过建立资金引导机制,对群众自办文化的特色服务项目和特色文艺产品进行资助和奖励,引导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生产和提供适合群众需要的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群众自办文化的质量和水平。

(十一)不断培育群众自办文化典型。对群众自办文化典型从政策、资金、资源、服务上进行重点帮助和扶持。把支持帮扶基层的图书、文体器材、电脑等文化资源以及优秀文艺资源有针对性地向示范户集中,并邀请专业人员予以指导,使其成为健康文化的引领者。

(十二)为群众自办文化组织搭建交流展示平台。依托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重大节庆、文化庙会、文艺调演、民间技艺展示等活动,为群众自办文化搭建和提供交流展示平台,帮助群众自办文化队伍提高水平、创建品牌、发展壮大。

四、加强群众自办文化的保障

(十三)加强群众自办文化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关注群众自办文化发展,从坚持人民文化主体地位的高度,提高对繁荣发展群众自办文化的重视程度。要把发展群众自办文化纳入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绩效考核当中,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保障群众自办文化的长效发展。

(十四)完善群众自办文化的配套政策。充实完善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的政策。针对不同性质的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完善群众自办文化组织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保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自办文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强化群众自办文化的管理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消除制约群众自办文化组织进入文化领域的制度障碍,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自办文化创造便利条件。加快推进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文化机构、民间文化组织等的服务力度,促进群众自办文化健康发展。

(十六)建立健全群众自办文化的激励机制。对群众自办文化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