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8899
- 成文时间:2015年06月16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6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5〕37号
- 主 题 词: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号)和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法治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15)2号),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提出本实施 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要求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法治长治建设的总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实施“六权治本”,加快落实“六大发展”、务实推进“五五战略”。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总要求,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1.认真落实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
权力、严惩滥用权力,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明晰化,依法界定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事权,强化基层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执行职责。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按要求建立政府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3.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坚持简政放权,做到放管结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牵头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4.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供给方式,创新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和监督评估等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遵循经济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切实增强长治特色和可操作性。
5.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度,从体制机制和制定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6.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适时组织实施后评估,对规范文件质量、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适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或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7.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8.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9.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检查工作,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0.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1. 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建立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完善决策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2.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3.建立完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和公众参与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等
14.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5.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发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和专业机构及学术性、专业性人民团体的决策咨询作用。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6. 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7.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8.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9.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0.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21.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做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2.积极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土地矿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鼓励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3.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4.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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