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市殡葬改革,有效解决全市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不足问题,满足我市重新划定火葬区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管理办法》,提出我市加强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积极有序地开展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

二、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群众治丧需要,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制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到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底,每个县市要建一所殡仪服务站(不含火化功能)及骨灰堂(城区、郊区、高新区酌情而定)。2015年起,各县市区视殡葬改革推进情况,可规划建设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并积极推进土葬改革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城区、郊区、高新区及市区周边县市外,其他县根据火化率情况可规划建设一所含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与此同时,市殡仪馆要在新划定火葬区县城或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建立殡葬服务联系点,为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县提供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服务,适应殡葬改革工作需求。

三、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保障群众安葬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按程序报批。

(二)审批程序。县级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建立殡仪馆(含火化功能)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审批。土葬改革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仪设施。

(三)土地使用。县级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及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公益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土地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葬改革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需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建设标准。殡仪服务站要具备遗体存放、吊唁、骨灰寄存等功能。殡仪馆除具备殡仪服务、骨灰寄存等功能外,还要具备遗体火化功能。城市公益性公基用于埋葬骨灰,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每个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得建造大墓、豪华墓。

(五)运行管理。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城市公益性公墓以惠民为原则,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城市公益性公墓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火葬区居民火化后骨灰安放,土葬改革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用于本村村民遗体埋葬,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人员,严禁对外销售墓穴,并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管。

四、资金保障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落实。土葬改革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以县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保证用地并做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环保、林业部门要支持并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保护;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有效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逐步树立集中安葬新理念,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