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8858
- 成文时间:2013年06月08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3]37号
- 主 题 词: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管理,是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纳入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救助工程。市县两级民政、财政、编制、公安、住建、卫生、交通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确保救助工作经费足额到位;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任务,合理设置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安、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患病(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交通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确保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一)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2、临时性、低标准原则;
3、救助与管理并重原则;
4、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共担原则。
(二)救助对象。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列人员:
1、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
2、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
3、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
4、因财物被抢、被盗、被骗或丢失而在本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三)救助内容。救助站应当对受助人员提供如下救助:1、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受助人员的管理。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并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分开居住、分别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由驻站警务室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拍照建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尸体处理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受助人员的乘车凭证。受助人员返乡时由救助管理站协调市交通、客运、铁路等运输部门,为其开据乘车证明,受助人员持证到铁路、公路车站办理乘车手续,车站根据救助管理站给其开具的乘车证明为其办理乘车凭证。铁路、公路客运部门按救助管理站提供的凭证到救助站报销。
(六)特殊救助对象的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患病(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人员,卫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精神病院),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受助人员在救助站突发急病时,应拨打120求助或紧急送往就近医院或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公安、城管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以直接拨打120电话或送就近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医院通知救助站进院核查,属于救助对象的,可视救治情况继续接受救治或接回救助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站向当地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站应当及时联系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地单位接回,对拒不接回的,要妥善做好护送工作。跨省接送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市内接送,一律由流入地将受助人员护送回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流出地救助站再将其护送回居住地。对已查明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无行为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安置机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次发生流浪乞讨行为。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要教育并责令其履行义务,对遗弃抚养和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救助管理机构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救助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无缝隙”连接。
(二)救助经费和管理。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管理站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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