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5-00046
- 成文时间:2015年03月18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8日
- 发文字号:长政通字【2015】1号
- 主 题 词:道路桥梁 建设征收 通告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府后西街等12条道路及桥梁建设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圆满实现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目标,推动主城区“三环八纵十二横”路网框架基本成型,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府后西街等12条道路及桥梁进行改造建设。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改造或新建12条道路及桥梁的范围为:长兴南路(解放东街--城南街,宽度40米);城西南路(五一路--五针街,宽度50米);城南街西延(英雄南路--西一环路,宽度50米);延安北路(纬八路--北二环路,宽度40米);西南外环(西外环路--南外环路,宽度60米);北二环路(延安北路--长兴北路,宽度30米);铁香炉巷(长兴中路--英雄中路,宽度24米);府后西街(英雄中路--站前路,宽度50米);英雄南路(解放西街--城南街,宽度40米、城南街--南一环路,宽度50米);长晋高速出口(长晋高速路口--长子连接线,宽度30米);长北干线(太行西街--北外环路,宽度50米);光荣巷(解放西街--老干所,宽度16米);北一环路与城东北路互通立交桥。
二、上述道路及桥梁建设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凡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确权或审批的,为合法用地及合法建设,被征收人务必在征收期限内与有关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由有关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后,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签订了补偿协议未按时搬迁的,将依法定程序予以执行。
凡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人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长政通字〔2013〕2号)的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凡属于上述道路及桥梁建设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不得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不得进行转让、抵押。
四、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顾全整体,服从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拦征收工作。对于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将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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