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cz0000000/2020-07680
- 成文时间:2020年08月06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0日
- 发文字号:长政函〔2020〕75号
- 主 题 词:关于提请审议《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法规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法规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通过,现提请审议。
请予审议。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项目说明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的函》要求,《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增加为我市2020年的立法项目,据此,市司法局协同市委文明办及时启动了条例的立法程序,经多次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组织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一、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目的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和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有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特别强调要注重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实现大提升。
二是党中央有明确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现实需要。一方面,我市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多年来形成的成功做法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另一方面,目前突出存在的一些不文明现象和治理难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以解决。
三、《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长治市人民政府网、长治新闻网和长治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在全市开展问卷调查,征求立法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建议24类1600余条,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二是深入实地调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先后到潞州区文明办、紫金街道、分水岭社区、公路局小区、公安小区等进行实地调研,从丰富的基层实践中掌握一手资料、完善立法思路。
三是认真开展论证。多次邀请立法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群众代表等召开立法论证会、工作协调会、专题座谈会,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逐步形成了今天的《条例》送审稿。这一稿与初稿相比,文字更简炼,体系更完备,充分借鉴了其它省市同类法规的成熟做法,融入了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成功经验,吸纳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贯彻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精神,可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和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39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倡导与鼓励、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包括一至九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明行为定义、促进原则、促进体制、经费保障、教育引导、媒体宣传、表率示范等内容。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包括十至十七条,主要明确了文明行为规范的总体要求和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使用互联网、社区文明等七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包括十八至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倡导和鼓励低碳生活、文明用餐、垃圾减量、移风易俗、见义勇为、参加公益、自愿捐献、志愿服务、文明创建等9个方面的文明行为。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包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主要规范了考核、记录、表彰奖励、行业标准、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和曝光等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处罚依据、查处原则、违反禁止吸烟规定和侵占社区公共区域两种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也是最后一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定义】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传统美德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系统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促进体制】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教育引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文明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媒体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第九条【表率示范】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文明行为规范总体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文明规范】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交车上拥挤推攘、与驾驶员攀谈、争吵、打闹;
(二)上下电梯文明礼让,遵守电梯安全规范;
(三)不在水库、河道、池塘等公共场所游泳、嬉戏,破坏安全设施;
(四)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不损坏、涂改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标识;
(六)不违反规定私自进行燃气管道改造、私自拉接电线;
(七)不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规范】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意丢弃废弃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不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划、张贴;
(五)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秩序文明规范】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及时清理犬便,确保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五)尊重医护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六)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七)不参与色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范。
第十四条【交通出行文明规范】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三)驾驶机动车辆应礼让、避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行人不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让行;
(七)不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不在公共场地私设地桩地锁;
(八)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
第十五条【文明旅游规范】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破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不得随意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三)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
(四)不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使用互联网规范】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不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三)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六)其他文明使用互联网的规范。
第十七条【社区文明规范】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三)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八条【低碳生活】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和能源。
第十九条【文明用餐】倡导和鼓励公民适量点餐,文明用餐,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条【垃圾减量】倡导和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一条【移风易俗】倡导和鼓励公民树立文明婚恋嫁娶观念,抵制低俗陋习,简朴操办婚事。
倡导和鼓励公民树立厚养薄葬观念,文明节俭办丧,生态殡葬,环保祭祀。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参加公益】倡导和鼓励公民、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自愿捐献】倡导和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倡导和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文明创建】倡导和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责任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记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表彰奖励制度】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行业文明标准】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第三十一条【不文明行为劝阻】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三十二条【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不文明行文曝光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采取适当方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不文明行为查处原则】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纠正不文明行为时,应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禁止吸烟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违法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侵占公共空间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轻处罚】违反本条例 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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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