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cz0000000/2018-00485
- 成文时间:2018年01月05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0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8]2号
- 主 题 词:开发区 行政管理权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五个开发区管理机构一批市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赋予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实施部分行政管理权的决定》,按照依法赋权、差异化赋权、定向赋权、精准赋权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批市级行政管理权。其中,赋予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25项、赋予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9项、赋予壶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10项、赋予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12项、赋予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市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各开发区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各自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取消或调整管理方式的,各开发区要及时对应落实,并相应做好减证便民工作。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今后因开发区建设需要需进一步赋权的,要按程序申报审核,不得擅自增减所赋权限。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有效实现形式,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办事便利化水平,创优营商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各开发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赋权评价监督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纠正,不适宜由开发区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提出暂停实施或终止实施意见。所赋行政管理权事项已纳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范围,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
五、强化县级协同赋权责任。相关县市区要立足开发区不同功能定位,按照“能放尽放、能授尽授”的要求,依法稳慎推进开发区赋权工作。郊区、潞城市要向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赋予本级相关行政管理权,城区、长治县要向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赋予本级相关行政管理权,壶关县、襄垣县、屯留县要分别赋予壶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本级相关行政管理权。
附件1:赋予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xls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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