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9〕33号)精神,通过狠抓“政府监管”和“企业负责”两个环节,有效解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以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城市为核心,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为根本,以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手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提升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总体上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事故指标达到市政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规划的要求,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好转。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在2009年的基础上事故总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下降9%;杜绝发生一次死亡六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达到7.3以下。
  2、2011年,在2010年的基础上事故总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下降15%;全力控制不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达6.5以下。  3、2012年,在2011年的基础上事故总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下降20%;全力控制不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达4以下。   4、2013年,在2012年的基础上事故总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下降25%;全力控制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达1.5以下。
  三、工作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构筑交通安全网络,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1、切实加强政府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管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组织和检查等工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交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2、健全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截止6月底前,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工作机制。即:市、县、乡三级政府均成立事故预防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宣传员,负责交通事故预防的日常工作。
  3、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
  4、道路交通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通过各级各部门的严格管理,增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和路面管控能力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并将其纳入日程,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6、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强化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危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农机、安监、司法等部门,强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清理整治,从源头上减少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8、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安监等部门,强化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以国、省、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城市道路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路、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并按照隐患等级,确定整治计划、整治方案、整治期限、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提升公路安保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建部门配合,对当地省级和市县确定的事故多发路段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已治理或正在治理的要看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治理效果,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要书面告诫责任单位。
  9、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路、农机、卫生等部门配合,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路面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查重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制定出台鼓励农民办牌办证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方便农民安全出行;建立农村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快速抢救机制。
  10、强化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考核,对不合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清理整顿;农机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站(校)进行清理整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公安机关牵头,交通运输、教育、旅游部门配合,严格车辆检审验工作;宣传部门牵头,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农机部门配合,重点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质检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发改部门配合,加强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管工作力度;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面清理整顿车辆改装企业,取缔、处罚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企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加强对城市公交车运行延伸到乡镇公路行驶问题的调查研究。
  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农机、宣传、教育等职能部门,强化平安畅通县区的创建工作。
  12、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质量考核管理,对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交通安全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交通安全隐患、行车注意事项或整改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安监部门牵头,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进行道路、桥梁改建和维修时要设置规范警示标志。国、省道新建和改建道路未达到安全通行标准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不得提前通车;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安全通行标准必须达到《山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重点路段优先安排,同时要加强道路两侧山体安全管护,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
  14、规划和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听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
  15、规划和住建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及城市畅通工程建设。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
  16、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日常法制教学中,形成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进行交通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自用、雇用校车的管理。
  17、工商、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物资回收企业及时对送交的报废车实施报废处理,防止已回收的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或被改装使用。要加强对汽车交易、旧车拆解监管工作,对没有办理行驶许可的车辆,不得给予经营许可。要加强对旧车拆解工厂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  18、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各项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9、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拖拉机的监管力度,严禁农用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上公路行驶。
  20、旅游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加强旅游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21、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快勤务制度改革,努力健全科学合理的责任管理体制,改进考核方式,全面落实责任,逐步形成道路交通严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22、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及路网改造、大型建筑物、停车场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长远发展空间,对早期规划预开发或待开发的城市道路、路网改造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进行适当调整,一定要预留公交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出租车乘降点和停车场,以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
  2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树立城市道路交通“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治城市道路的实际,最大化地释放道路资源,减少道路瓶颈,科学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充分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4、用于完善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到城市道路建设配套资金中,确保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相适应。
  25、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与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安装、施划同步施工,并由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四)加大交通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安全防控措施向农村延伸
  26、保障道路交通管理经费及人员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公安交通民警的编制、职能、装备及国家规定交通民警的行业补贴等实际情况核定全部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编制的配备规定,配备交警队伍人员,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
  27、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8、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要合理布建公安交警队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29、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30、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管理。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监督,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的问题。抓好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把设置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作为今年工作的一个重点。同时,做好“五防”工作。即:防止酒后驾车、防止驾驶摩托开快车、防止超过规定多人骑乘摩托车、防止无证驾驶摩托车、防止机动车超载、滥载出村。
  (五)完善各种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强化应急管理,多措并举,科学安排,全面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
  31、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公安交通管理、卫生、保险等部门要建立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
  3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雾、雨等恶劣气候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33、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交通运输、公路、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出租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应当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开发、应用,并为之创造相应条件。   34、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住建、规划部门要对我市城市交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实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12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充分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优化路网结构,提高交通信号控制技术水平,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强道路特别是交叉口渠化。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要改革勤务制度,推动路面勤务向网络化、动态化发展。
  (六)建立完善交通安全法规体系,深化改进宣传效果,强力推进行政问责,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35、加快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工作。
  36、各级政府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
  37、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正确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栏,不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片、标语口号等,随时预报、发布交通出行注意事项。
  38、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
  39、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一○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交通 实施 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