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366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5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规〔2025〕2号
- 主 题 词:
解读:《长治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部署,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发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发布了《长治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明确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2024年4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细化了具体内容,明确了保障对象和标准,规范了住房配售和管理内容。2025年1月2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保字〔2025〕13号),要求各市县在3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和标准,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 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 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区(包括潞州区、潞城区、屯留区、上党区、高新区、经开区)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人才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二)房源筹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两种途径。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120平方米。收购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可适当放宽。
(三)准入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城镇户籍家庭;
2.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企业引进人才等不同群体;
(四)价格管理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 5%的利润。
(五)退出管理
该类房屋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以继承。运营公司依申请回购或收回。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武斌
联系电话:0355-202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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