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原因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9〕2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至少提高30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3月14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以《关于调整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长民发〔2019〕14号),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至少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至少提高60元。按照我市已执行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规定,对全市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也进行对应调整。同时,因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由60元提高到100元,对城乡特困供养分散护理标准进行对应调整。 

  二、调整原则 

  低保标准的调整,充分考虑了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潞城区调整为相对统一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将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标准统一。农村低保标准将潞州区、潞城区、屯留区、上党区、襄垣县、沁源县等四区二县标准统一,其余六县区标准统一。 

  三、调整幅度 

  1、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统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元基础上潞城区、屯留区再分别增加25元和7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潞城区、屯留区、襄垣县、沁源县统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60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14.8元、19元、13元和2.5元。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62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448元/人/年。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照我市已执行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规定,在低保标准调整后,对应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标后,全市城市分散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731元/人/月、城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792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5782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6361元/人/年。 

  3、城乡特困人员救助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今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决定将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至99周岁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我市目前分散护理标准是按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60元的1倍、2倍、3倍核定,原标准为全自理标准60元、半自理标准120元、全护理标准180元。本次对应调整为全自理标准100元、半自理标准200元、全护理标准300元 

  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我市目前集中护理标准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核定。因今年省政府未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暂不变动。 

  四、政府公布标准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规定,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县区按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