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31215
- 成文时间:2025年12月10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规〔2025〕4号
- 主 题 词: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 奖励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25〕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和《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晋政发〔202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征信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长治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四条 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开展,按照县、区受理初核,市级审核实施的原则进行。属地县、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初步认定后,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实施发放。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属地县、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属地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线索,重大线索也可直接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各级受理举报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举报途径和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五)被举报人为企业的,其注册地应在本市或注册在外省、市在本市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六)被举报人为个人的,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非法金融活动发生地应在本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犯罪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和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事实的线索,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五)对跨省、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不受外省、市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立即交由本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置,调查处置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年最后一个月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评定和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情节轻微的未构成行政、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四)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对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可以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五)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应以“一案一议”原则予以确定。
(六)为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监测预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
(七)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核查处置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积极健全举报制度、拓宽举报途径、收集举报线索,不得推诿、拒绝举报。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受理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部门,应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对已受理的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对于核查处置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后,对属于本县、区,本部门管辖的迅速组织处理,对不属于本县、区,本部门管辖的转相关县、区、部门处理,对无管辖权的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要坚持行刑并举、行刑衔接,做好分类处置,涉嫌行政违法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置,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对存在争议的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认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各县、区,各部门应及时形成核查处置报告,并将相关材料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确定奖励后,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长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3日联合印发的《长治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长金发〔20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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