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30838
- 成文时间:2025年12月09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规〔2025〕3号
- 主 题 词:规范 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一城四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和运营,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管理坚持市级统筹、企业主责、总量调控、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构建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一城四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参与运营;负责将运营企业相关数据接入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联合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进行科学测算、总量控制,并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区域的划分、停车区域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制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考核评价细则;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协助城市管理部门科学评估投放总量、动态调整运力和规模。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落实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积极向师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引导中小学生遵守“驾驶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等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网信、行政审批、人行长治市分行、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功能完善的运营信息管理平台,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有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维修、仓储场地和充电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4小时投诉举报处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投放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车辆质量可靠,外观干净整洁。
(二)车辆配备限制超载设备,限载1人,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三)车辆具备实时定位、精准停放、精确查找等功能,安装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智能骑行头盔,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上牌。
第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运营车辆的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并对规范经营等相关事项做出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经营。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相关政府监管平台,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二)收取预付金的应当建立预付金专户管理制度,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开立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
(三)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企业与用户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布骑行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四)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网络服务器应设在中国境内;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以及隐私,采集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属地政府、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五)采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技术手段,实现入栏结算、停车指引、禁停区划设等功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六)建立车辆报废机制,对报废车辆按环保要求回收处理,不得私自重复使用零部件。
(七)建立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对报废电池进行环保回收,并记录溯源。
(八)鼓励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
(九)承租人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有序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提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预付金退还和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停放秩序、运营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投放车辆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服务不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投放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承租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理,并向城市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以外各县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