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6621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25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规〔2024〕5号
- 主 题 词:汽车产业 提质增效 若干措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促进汽车产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促进汽车产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促进汽车产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
为助推我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培育产业结构完善、技术领先的现代汽车产业体系,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汽车产销增长激励
(一)对整车制造企业年销售车辆超过10000辆,分梯次给予每辆2500元、3500元的资金奖励。
二、汽车制造企业商品车物流运输补贴
(二)对整车制造企业销往省外、国外的各类车型给予物流运输补助,销往省外每辆车补助2000元,销往国外且较上年度增加的车辆每辆车补助2000元。
三、汽车研发奖励
(三)对整车制造企业研发生产的乘用车、专用车、货车、L4级别自动驾驶类新车型,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后一年销量分别达1000辆、100辆、100辆、50辆的,按照乘用车每款车型3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它种类每款车型1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强链补链奖励
(四)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其它零部件及系统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验收并形成主营产品开票销售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以上两项措施,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五、汽车车型公告检测奖励
(六)对在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并通过国家道路机动车辆公告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按照年度公告检测费用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相关措施由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印发。有效期满或有关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后,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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