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1-01406
- 成文时间:2011年04月26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6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1]33号
- 主 题 词:规划 征收 基础设施 配套费 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长治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治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财综〔2010〕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费用。
二、征收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即:东至老顶山、史坊;西至屯留县界;南至北董、上秦;北至石圪节、黄碾。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勘测局负责征收。
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中等城市规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分不同区级和标准征收。
(一)区级划分:
I级区段范围:东至延安路;西至天晚集、府西街、府后街、城西路北端一线;南至解放东、西街;北至太行西街液压厂到城东路与太行东街交叉口。
Ⅱ级区段范围: I级区段以外,东至城东路;西至潞泽大街(即207国道)、五一街、南头街、西南城街一线;南至和平东、西街、李家庄和五马村一线;北至北中环史家庄到长治学院一线。
I级和Ⅱ级区段范围均包括界线街道外侧沿街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
Ⅲ级区段范围:Ⅰ级和Ⅱ级区段以外的所有规划区内均属Ⅲ级区范围。其中包括马厂区、故县区、淮海厂、惠丰厂、清华厂、澳瑞特健身器材厂和山西水泥厂厂区。
(二)收费标准:
Ⅰ级70元/m2、Ⅱ级50元/m2、Ⅲ级20元/m2。如在综合开发区内,Ⅰ级为35元/m2、Ⅱ级25元/ m2、Ⅲ级15元/ m2;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五、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及免收的项目分别为: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3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减收50%。
(二)以下项目均属免收项目:
城市道路、给排水、防洪、煤气、公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幼托、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市政府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六、凡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勘测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交纳但必须出具保证书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由建设单位所在专业银行扣缴,并按逾期一天缴纳百分之二滞纳金。
七、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所在专业银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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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