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元月十六日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的通知》(长发〔2009〕8号)、《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长发〔2010〕17号),《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中指定的创建试点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等。
第三条 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由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由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负责具体组织承办。

第二章 验收组构成

    第四条 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实施。验收工作组组成人员:
    (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监局等上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试点单位验收工作涉及的相关行业专家;
    (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验收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
    第六条 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创建工作和验收标准,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创建机构应当对试点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向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试点单位应当依照本行业创建标准,结合创建工作实际,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四章 验收标准和方式

    第九条 验收分为基本工作和重点工作两部分;根据试点单位类型不同,验收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创建规划、创建氛围、人员素质、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十个方面指标。   
    第十条 验收设置否决项,凡存在以下情况的,验收组应当予以否决:
    (一)最近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经济财产损失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尚未整改完成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最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验收工作为每年一次。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复验。具体验收时间由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根据试点单位创建进展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验收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材料;
    (三)实地检查;
    (四)召开座谈会;
    (五)根据试点单位类型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验收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重点工作占总分值的80%,基本工作占总分值的20%。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按照试点单位自评、县级创建机构申报、验收工作组验收、验收结果公示、市委市政府挂牌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创建情况开展工作自评后上报县级创建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创建机构对试点单位创建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向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机构上报的验收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提出验收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由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根据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定,验收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市委市政府根据公示情况对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予以挂牌。

第六章 奖励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试点单位验收工作应当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市委、市政府将给予相应奖励,并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整改不达标的试点企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第二十四条 对辖区内试点单位验收合格率不达80%的县市区政府,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实施黄牌警告;对试点单位验收合格率不达60%的县市区政府,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对试点单位验收合格率不达30%的县市区政府,视同未完成创建工作任务,按照《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责任追究办法》(长办发〔2009〕41号)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