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0-01354
- 成文时间:2010年12月03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3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112号
- 主 题 词:安全生产 本质安全 创建 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紧紧围绕全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总体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体制机制保障能力有所提高,第一批试点单位(企业)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如机构和队伍不健全,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企业创建的积极性不高,本质安全氛围不浓,创建评价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等。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的通知〉》(长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一)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长发〔2010〕17号)精神,建立健全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本质安全型乡镇、本质安全型企业和本质安全型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安监、煤炭、公安、交警、交通、经信、质监、电力、国土、消防、住建、旅游、商务、农机、教育、卫生、供销、劳动等市政府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特点,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交通、社区、园区、学校等各行业的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要有阶段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反复论证,不断修改提升,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起来,2011年3月底之前正式制定出台。
(二)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考核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乡镇、企业和交通等各行业的考核验收办法,细化申报、评估、验收等各环节的阶段性评价程序。要创新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考核办法,在考核内容上要增加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具体工作任务的考核权重,加大建设性指标和过程性工作任务的考核分值,降低结果性指标的分值,建设性指标和过程性工作任务不到位要实行事先问责;对发生事故的实行过错追究。
(三)把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转型跨越发展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要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建立健全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责任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纲要精神,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些主要问题要亲自抓。要严格实行政府及部门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负责制,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领导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配合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五)强化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领导干部承诺书,确保监管责任落在实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工作,在创建工作中,要接受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指挥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强化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主体责任。在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中,企业、社区、园区等单元是创建的载体,也是创建的责任主体,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成败的关键也是取决于企业、社区、园区等单元的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社区、园区等要全面履行创建的主体责任,要积极主动的推进创建工作,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明确并落实内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
三、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七)扎实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创本专职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创建试点,对第一批39家创建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监督、评估、验收,确保试点的带动效果。在此基础上,确定第二批试点单位。
(八)全面加强试点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推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持续试点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产业集中度,把一些安全生产水平低、污染环境程度高、经济效益差、产业政策限制的企业淘汰出局;要结合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评价标准,在试点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试点企业管理体制,完善以安全为中心的企业管理体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职业病预防工作,规范职业病建档备案,降低职业病发生率;要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强化了应急实战演练,试点企业每年开展2次应急救援实战演练。
四、进一步加大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投入力度,提高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资金保障能力。
(九)加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2011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增长逐年增加安全生产资金预算,安全生产的支出要占到同级财政收入的0.5%以上。安全生产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和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要保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城市专职机构的工作经费。
(十)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全市所有地方煤矿、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钢铁冶炼等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财政、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监、煤炭等部门要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行业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好互动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36号),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和引导企业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监管。
五、进一步加强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专职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监管体系。
(十二)成立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专职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参照长治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员会的机构、编制、职能,成立本质安全型县(市、区)工作委,明确工作职能,给予一定的编制。本质安全型县(市、区)工作委员会为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的专职工作机构,承担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的日常工作。
(十三)加强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确保县级以下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要建立健全乡镇安监站,乡镇安监站设置率要达到100%,逐步理顺乡镇安监站管理体制。要在行政村明确1-2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六、进一步强化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民本质安全素质。
(十四)加大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监管系统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安全生产宣传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舆论宣传、教育、发动、引导和监督,营造强势有力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促使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参与创建。同时要把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树立起来,充分发挥先进单位、先进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十五)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要在全市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全员培训,全员培训率要达到99%以上;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要通过全面、广泛、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技能,提升安全素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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