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012340475/2023-00544
- 成文时间:2023年10月30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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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检规】系列宣传之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过渡期实施细则”
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实施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内,对于监督检验,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各地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过渡期满后,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均应当严格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对于买卖双方于《新版检规》发布日期(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政策解读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前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确定。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政策解读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为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促进电梯使用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01
自行检测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自行检测,是指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检测活动。
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02
检测周期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按照《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新版检规》4.1条第二款所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但下次检测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确定。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自行检测的要求。
03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渡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