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明确了:规划车位可以通过出售等方式确定归属,购买后可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车位(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个人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