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二)
2、创业扶持
2.1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 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及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 ,总额不超过 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2.2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2.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持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3.来自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4.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5.持证残疾人;
6.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
2.3创业培训补贴
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六类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领取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下同)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包括创办企业类、改善企业类、扩大企业类、网络创业类等各类课程。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且合格的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80%(其中网络创业类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含)以上的,再按合格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学校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每人500元。
2.4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省人社厅负责全省创业师资培训工作,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按实际培训且合格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
2.5创业服务补贴
对企业、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经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为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 ,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6创业实训补贴
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创办市场主体、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7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及创业类补贴项目
1.劳务品牌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帮助就业人数应不少于3000人,按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就业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补助。对每个基地、园区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首次验收时,对基地,入驻孵化实体 50户以上且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对园区,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
基地、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基础上分别新增30户创业实体或入驻实体。对基地,每增加1户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2万元奖补;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3万元奖补。对园区,每增加1户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增加2万元奖补;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奖补。
基地和园区在通过复查评审验收后,第二年拨付续期补助100万元,第三年据实拨付剩余资金。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直有关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相关市县,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有关市县拨付至基地、园区。若基地和园区已享受过市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的有关补助的,市县在拨付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时应进行相应扣减,扣减后的剩余资金可由市县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
同一地址上再次申报基地或园区的,先后的运营机构不得重复,入驻企业不得重复;同一运营机构再次申报基地或园区的,须与上次政策享受期满间隔超过5年(含),入驻企业不得有重复。
对被人社部评选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相关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4.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5.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6.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7.创业活动补助。对各地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开展的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8.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补贴。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推介补贴。
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按当年推介成功的新入库项目数占当年新入库项目数的比重计算。推介补贴按项目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的次数计算,同一项目复制次数超过10次的,按10次计算。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2.8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扶持
1.加大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支持力度 ,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做好纳税服务 ,建立对接机制 ,强化精准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 ,符合规定条件的 ,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 ,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省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 ,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 ,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 ,提高贷款便利性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 ,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3.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 ,鼓励智创城和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 ,并将开放情况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 ,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 ,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24号)
3、载体建设
3.1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经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经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
(二)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连续奖励。
3.2支持建设省级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特色载体
支持1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双创特色载体,每个双创特色载体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22〕27号)
3.3市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双创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摘自长治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长发〔20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