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促进


1、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1.1继续实行到资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含增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如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对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如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2实行经济贡献奖励。世界500强在晋投资企业,省级财政根据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实行项目落地奖励。世界500强在晋投资企业租赁当地办公用房和生产厂房的,省级财政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4实行项目引荐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引荐企业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引荐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5支持平等享受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的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平等享受。依法给予在晋工作的外籍人员平等社会保障待遇。(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6加强项目要素保障。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外资项目和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各市在能耗、环境容量、新增建设用地方面要对外商制造业项目足额保障,无法满足需求的,可申请省级统筹调剂,专项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用工人员之间协商采用劳务派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灵活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23〕20号)

2、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2.1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优化外资研发中心资格审核认定程序,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支持引导更多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

2.2支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公布的外商投资设立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按照建设周期持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按照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建站补助,对入站人员发放博士后专项补助。

2.4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享受与省内单位同等待遇,鼓励与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对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山西省实验室,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积极做好外商投资设立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的人才服务工作,搭建合作桥梁,支持组建科研创新团队。

2.5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对外资研发中心团队外籍成员高端人才适时办理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资在我省设立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我省“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出具高端人才确认函,适时办理、容缺办理。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直接办理工作许可变更手续。

2.6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海外人才提供便利化用汇服务。支持银行落实好特殊业务处置制度,妥善解决海外人才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境内银行也可为香港、澳门人才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人才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摘自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落实举措(晋商资〔2023〕204号)

3、激发产业领域民间投资

3.1围绕10条产业链布局投资项目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围绕特钢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风电装备、氢能、铝镁精深加工、光伏、现代医药、第三代半导体、合成生物等10条产业链布局投资项目,每年遴选“链主”项目、“链核”项目,对其中已开工建设且企业完成投资进度超过30%的项目,分别安排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300万元。

3.2支持打造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字山西”建设,培育500个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到2025年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4%。

3.3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奖补。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外) ,按照上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由省财政对前2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 ,每户奖补1000万元 ,其余每户奖补500万元。

4、民间投资化项目用地支持

4.1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在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4.2土地出让价优惠政策。按照我省《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实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一视同仁、灵活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对支持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地价按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等惠企政策。

4.3保障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利用符合政策的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7号)

5、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

“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核心企业通过与中征平台实现系统对接确认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帮助上游中小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的我省企业。在中征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的我省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23〕75号)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6.1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速通道

依托山西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加大线上办理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探索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前辅导-贷品选择-还款监测-质押补贴”全链条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专岗”,专人全程指导办理登记,提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理质量和效率。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符合质押要求的版权质押融资流程,提高审贷效率。

6.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对接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通过政策宣讲、融资产品推介等活动,积极对接辖内有意向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对轻资产、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指导,通过搭建“政银企保”桥梁,提升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服务效能和对接成效。

——摘自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山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知产发〔2023〕19号)

6.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即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支付给银行利息的补贴。申报企业应是在山西省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贷款合同借款人,以自有知识产权融资并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或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补贴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额的50% ,利息额按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混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混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享受贴息不超过 2 年。

6.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贴即对企业开展质押融资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等费用的补贴。对由金融机构自主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企业承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等评估费用的,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高于评估实际发生额的以实际支付的票据为准。按对应质押知识产权部分贷款额度的最高补贴标准为:(一)贷款额度低于100万元(含) ,补贴1万元;(二)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不含)—300 万元(含) ,补贴2万元;(三)贷款额度在 300 万元(不含)—500 万元(含) ,补贴3万元;(四)贷款额度在500 万元(不含)— 1000万元(含) ,补贴5 万元;(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补贴8万元。

6.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补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 的担保机构,按对应质押知识产权部分的担保额给予1%的担保 补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 年。采用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混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额度应按混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担保余额计算。

6.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 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享受与担保机构相同的补贴。根据企业通过 知识产权质押部分取得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 年。

享受上述第条所述的贴息、评估费、 担保补贴、保险补贴费用的企业,四项补贴费用合计不超过 20 万元。

——摘自山西省版权局关于印发《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390号)

7、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资金

7.1对在境内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我省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按照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申报材料、IPO上市首日三个节点,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7.2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以及主动迁入我省的A股上市公司,分别奖励300万元。

7.3对注册地或经营主体位于山西的企业,登录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及伦敦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主要投向我省境内的,按融资额最高奖励200万元。

7.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7.5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从挂牌之日起,当年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再奖励10万元。

8、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奖补标准

8.1对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额外奖励已纳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300万元中。

8.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0%(50万元)的额外奖励。

8.3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50%(5万元)的额外奖励。

8.4对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推动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在“晋兴板”挂牌、融资工作,按培育效果给予补助。其中,每成功推动股改、培育一户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补助8万元,当年实现成功融资的再补助7万元。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22〕51号)

9、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9.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9.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及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9.3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9.4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级次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规金〔2024〕1号)

10、科技金融专项

10.1支持对象

(一)依法注册且征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

(二)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股权、债权、担保、保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为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债券加股权”的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服务的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0.2支持类型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和扶持:(一)贷款贴息;(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四)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五)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10.3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上一年度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不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类型通过借款合同确认。申请补贴支持的创新主体需征信良好且按期还本付息,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且贴息最高为贷款金额的3%(含),每个支持对象贴息额累计最高20万元。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代偿补偿。

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在上一年度认定为不良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不良贷款损失发生后,银行已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损失。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1%时,对超过1%且小于3%(含)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不良贷款损失的3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制定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授信上年度首次达到1亿元规模给予2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授信总规模每增加1亿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对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机构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贷款进行融资担保时,在上一年度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已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标准为担保代偿损失的2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200万元。

(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按照公开征集、自愿参与、政府搭台、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一批有一定金融服务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并从中择优遴选,确定一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贴,对各市上一年度科技金融服务线上子平台建设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服务活动已开展的次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及地市线上子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给予后补助,单个服务机构补助额年度最高100万元。

(四)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时间5年以下(含)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以货币资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可在实缴投资1年后,申请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标准为扣除政府出资后投资额度的2%,最高30万元。同一家投资机构年度获得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五)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围绕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环节,上一年度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补贴标准为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个支持对象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摘自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2〕81号)

11、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11.1后备企业在上海、深 圳、北京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11.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长治市辖内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由市财政给予 165 万元落户奖。对在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长治市辖区内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 2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引进的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前两年内无退市风险提示,并对市政府做出必要承诺,经长治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享受此政策。若企业违反承诺将奖励资金退回。

——摘自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长治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10条措施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56 号)

1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以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3‰给予奖励。

13、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给予业务补助;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2%的比例给予增长奖励。

——摘自长治市委 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长发201828号)

14、股份制改造企业专项贷款

(一)目标客户

专项贷款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符合我省2017年以来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支持的民营中小企业(以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奖励名单为准)。

(二)支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符合中国银行信贷工厂授信管理办法准入的相关要求;

3.得到过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资金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

4.授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授信;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良好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未结清不良信用记录,且在三年内未在银行发生过债务重组;个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未结清不良信用记录,且无恶意逾期还款记录)。

5.鼓励各机构优先续做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四上”企业。鼓励为从未在银行获得授信的优质客户提供首贷支持。

(三)专项贷款支持力度

1.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2.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在总量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其他视配套产品而定。

3.担保方式:信用贷为主。

4.利率: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推送客户在现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减利优惠,具体根据借款人所申请的期限、缓释措施等级进行差异化定价。

(四)专项贷款配套产品

1.线上产品

依托中国银行“小微速贷”线上融资系列产品,为目标客户提供线上化融资服务。

对于合法纳税的 “股份制改造企业”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可申请我行税易贷线上个人经营贷款,具体业务操作按照税易贷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2.线下产品

信用贷针对“股份制改造企业”中“专精特新”类企业、高新技术类企业轻资产、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特点,对于其中经营稳定的优质企业,最高信用额度1000万元。具体额度可参考中国银行相关标准执行。

知惠贷鼓励为拥有(潜在)高价值专利的“股份制改造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体按照中国银行“惠如愿•知惠贷”服务方案执行。

设备更新贷、技改贷针对实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股份制改造企业”(重点支持获得政府部门政策支持、取得技改项目备案、享受政府财政奖补政策的相关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需求),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设计贷款方案,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相关项目资金需求的70%,最高10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厂房贷针对因生产经营扩张,需要购买工业厂房的“股份制改造企业”类企业,提供一定金额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具体业务叙做参照中国银行“中银厂房贷”服务方案执行。

——摘自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关于开展股份制改造企业专项贷款的通知(晋民营发〔202420号

15、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5.1创设专属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量身打造专属产品,创新发展仓单、存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类贷款。在“银税互动”“银担合作”基础上研究推出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提高融资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得性。

15.2强化担保增信服务。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一体化运营改革,打造市级担保龙头企业,鼓励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做到“见贷即担”。推动融资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

——摘自长治市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12条措施(长银发〔20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