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好长治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落实市司法局2026年度执法考核工作要求,决定全市范围内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具体如下:
一、检查时间
行政检查为常态化执法工作,贯穿全年组织实施,持续开展,动态推进。
二、检查对象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单位: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企业;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包括经批准降比、缓缴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被查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投诉、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理。
(二)严格依法检查。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检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检查程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填写《长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检查单》。
(三)落实执法责任制。检查中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检查,对单位提出的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问题及政策咨询,要详尽解释、耐心回答,依法解答。检查中获得的单位人员信息、职工工资收入及账务信息一律入卷,不得擅自外泄。要扎实落实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范规定,杜绝一切不廉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