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水平一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按照我市统计局统计公告,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调整后次月起生效(如7月调整,8月按新基数缴存)。

最高基数:我市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418元。

最低基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精神,执行标准为:潞州区、襄垣县为一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2150元;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为二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205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三类地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950元。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缴存比例:按照最高不高于缴存基数的12%,最低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请各缴存单位及时关注我中心官方网站政策文件发布,确保合规调整,避免影响缴存职工合法权益。